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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建立健全行业协会的退出机制 建立健全正常的退出机制是加强行业协会管理的重要手段。在推进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政会分离过程中,在2009年6月底前完成对现有行业协会的清理和规范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行业协会的退出机制。 (一)对一些行业覆盖面过大和行业特点不够明确的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要经过认真梳理,引导、协调和督促其进一步分解细化行业分类; (二)对产业日趋萎缩,不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产业升级要求以及重复设立过多的行业协会,要进行归并、重组; (三)对开展活动不规范、无专职工作人员、无固定办公场所、无经费来源、内部管理混乱、不按规定时间参加年检以及不符合年检要求的行业协会,应当限期整改或依法撤销登记; (四)对名不符实、缺乏代表性、不能维护和代表会员利益、不积极开展活动、不按规定和要求实行政会分离的行业协会要予以撤销。 五、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2008年11月至12月) 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08〕15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关于印发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产业〔2008〕2351号)文件精神,加强对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实行政会分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并对本地区、本系统的行业协会进行动员,提出工作要求,研究制定工作方案。 (二)实施阶段(2009年1月至7月) 1、甄别和排查阶段(2009年1月至3月)。对照行业协会实行政会分离的条件和要求,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地、县要对本地区、本系统的行业协会进行一次系统的摸底甄别和排查,全面摸清本地区、本系统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和发展情况。各级民政部门要通过查阅档案、走访调查、年检等方式摸清本地区行业协会的人员、财务、办公场所、开展活动、职能发挥等基本情况,将摸底情况进行认真梳理,按照行业协会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一)内容进行填报。各县(市、区、特区)监察局、发展改革委和民政局收集汇总本区域行业协会基本情况于2009年2月底前报市(州、地)监察局、发展改革委和民政局;省级有关部门,市(州、地)监察局、发展改革委和民政局收集汇总本行业,本区域行业协会基本情况于2009年3月底前报省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民政厅。 2、组织实施阶段(2009年4月至6月)。行业协会对照按照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实行政会分离的要求和规定,研究落实工作方案,协调解决落实相关事宜,按照章程规定的形式和方式,组织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真正落实机构分离、财产独立、人员脱钩等具体事宜。 3、完善变更登记阶段(2009年7月至8月)。行业协会应及时将与行政机关分设后的组织机构及法人、负责人、办公地点、章程、会员组成等相关资料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工作。 (三)检查总结阶段(2009年9月至10月) 省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工作联席会议要加强对全省开展工作进行指导,重点对协会较多、任务较重,工作开展缓慢的行业和地区进行督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地区和部门,进行通报,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工作建议。 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加强对行业协会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经常深入协会开展调查研究,帮助行业协会解决遇到的实际困难,确保政会分离工作顺利开展。 对无特殊原因,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完成分离任务的行业协会,民政部门将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出撤销登记。 各市(州、地)和省各有关部门要将本地区、本部门开展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实行政会分离的情况及时汇总整理后于2009年10月底前将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分离后的情况表(见附二)及工作报省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民政厅。省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民政厅要及时总结全省工作情况,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工作情况。 六、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监督领导 (一)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对行业协会贯彻执行行业协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章程和有关规定的要责令整改,并按程度轻重缓急给予相应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