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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07-09-26
【实施时间】 1995-07-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4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山西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07修正)

[接上页]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由广告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阻碍广播电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广播电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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