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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
【发文字号】 湘人口发[2008]31号
【颁布时间】 2008-11-10
【实施时间】 2008-11-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44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实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2008修改)

各市州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挂靠单位: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现将2001年8月5日下发的《省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实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湘计生政发〔2001〕5号)按照新修改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内容重新修改后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日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实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建设,规范我委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我委按照《条例》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我委职能、内设机构、编制等有关规定,将行政执法的职权与职责通过责任制的形式,落实到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并对责任人执法情况进行考核评议,给予相应奖惩的制度。
  
  第三条 我委成立执法责任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委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负责执法责任制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章 行政执法职责
  
  第四条 委主任是我委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兼任委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副主任及纪检组长就所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向主任负责,并兼任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副组长。
  
  处长(室主任)是本处室行政执法的责任人,并任委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成员。副处长(室副主任)协助处长(室主任)做好本处室行政执法工作,向处长(室主任)负责;处室工作人员是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责任人,并向处长(室主任)负责。
  
  第五条 凡特定的行政执法行为,直接作出该行为的工作人员是具体责任人,审核该行为的工作人员是审核责任人,批准该行为的行政首长是批准责任人。各有关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
  
  第六条 政策法规处的行政执法职责:
  
  (一)负责制订全省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组织本委执法责任制的有关工作,并参与考核评估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负责对全省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每两年开展一次全省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情况检查,不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计划生育违法行政案件和突发性事件。
  
  (三)开展政策法规调研,代拟人口与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协调相关部门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经济政策。
  
  (四)负责省级计划生育行政复议、应诉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委办公室的行政执法职责:
  
  (一)负责拟定全省人口计生工作计划及总结,对全省人口计生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全省人口计生工作动态,为领导决策提供情况和建议。
  
  (二)负责制定本委内部各项办事制度并督促落实,保证委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协助委领导对本委各处室的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提高全委工作效率。
  
  (四)负责全省人口计生信访工作,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五)依法做好保密、档案管理工作。
  
  (六)严格执行财政、财务制度,加强本委财务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科学技术处的行政执法职责:
  
  (一)负责全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规划和规范,组织开展优生优育技术咨询和生殖保健服务工作,负责建立全省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情况查访制度。
  
  (二)根据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指导、帮助、监督基层实施各项计划生育技术指标和节育手术常规,建立全省计划生育手术质量检查制度。
  
  (三)负责全省病残儿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工作的管理;负责组织病残儿和节育手术并发症的省级鉴定工作。
  
  (四)负责全省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的规划与管理,负责《湖南省计划生育服务技术机构许可证》和《湖南省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合格证》的管理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做好计划生育药具和性保健用品的市场宏观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省计划生育科研成果管理工作,负责计划生育科研课题立项、评审及科研成果鉴定,并做好成果的申报和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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