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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九条 宣传教育处的行政执法职责: (一)负责制定全省人口计生宣传教育规划,指导全省各地开展人口计生宣传教育工作; (二)负责做好全省基层人口学校建设的规划与管理,开展全民性的人口计生基础知识教育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三)负责协调有关新闻媒体及群团组织(如人口文化促进会)共同开展人口计生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协调省计生宣传中心编辑、出版、发行人口计生宣传品。 第十条 计划统计处的行政执法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以及《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负责制定全省计划生育统计执法工作规则,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省计划生育统计管理和统计调查工作,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 (三)负责编制全省人口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各市州制定人口计划,做好人口计划管理工作。 (四)负责拟定人口计生统计调查方案,并组织全省人口计生抽样调查和专题调查。 (五)负责拟定全省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规范,组织对全省人口计划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完成情况的检查、考核、评估。 (六)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人口计生系统计算机推广应用工作。 第十一条 财务资产管理处的行政执法职责: (一)负责依法做好本级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预决算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对委各直属单位和机关各处室经费开支进行财务监督。 (三)指导基层建立健全计划生育财务管理制度。 (四)依法对本系统计划生育事业费的管理使用进行财务监督,协同查处计划生育财务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案件。 (五)督促、指导基层做好社会抚养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人事处的行政执法职责: (一)负责做好本委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培训教育工作。 (二)制定全省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规划,指导全省计生干部队伍建设。 (三)负责做好本委及委直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全省计生系统的职称改革工作。 (四)负责本系统的评先进及“计划生育荣誉证书”的审批、发放工作。 第十三条 监察室的行政执法职责: (一)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日常纪检监察工作,组织开展党性和党纪、政纪教育。 (二)对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廉政建设进行监督、监察;受理党员、干部的检举、申诉;对违纪案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委主任每年与各处室主要负责人签订执法责任书,落实各处室的执法责任制。 第三章 行政执法公示 第十五条 各执法单位应当向社会公示行政执法的依据、执法内容、程序、责任人等事项。 第十六条 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依据有: (一)法律、行政法规; (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 (三)国家部委规章、省政府规章; (四)省级人口计生规范性文件。 第十七条 委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是:贯彻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湖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等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负责我省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机构的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人口计生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反人口计生法规政策的案件。 第十八条 各处室应按下列分工将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 (一)行政处罚的依据、标准、程序、处理时限、责任人(政策法规处承办); (二)省级病残儿鉴定的法定条件、鉴定程序、时限、责任人(科学技术处承办); (三)信访的处理程序、时限及举报电话、责任人(办公室承办); (四)行政复议的程序、时限及责任人(政策法规处承办); (五)对本委行政执法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申诉、控告的程序、处理时限、举报电话、责任人(监察室承办)。 第四章 行政执法程序 第十九条 委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均应以委的名义进行;各处室及本委工作人员按职责实施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时,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或本委规定的办事程序。 第二十条 涉及管理相对人的行政执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向管理相对人出示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实行亮证执法。 第二十一条 计划生育监察、调查取证,要由两名以上由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