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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二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其他直接厉害关系。 第二十三条 涉及批准、许可、免除、鉴定、发证、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应经行政首长批准,重大事件应经集体讨论。 第二十四条 实施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告知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要求听证、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时效与地点、因行政行为违法造成损害可以要求赔偿等权利。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机密、单位秘密和管理相对人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六条 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在法定期限或本委办事程序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职责规定的工作任务: (一)行政处罚的时限执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复议、应诉时限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二)审批时限为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三)公文办理时限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办理公文的时限要求》的规定; (四)信访的受理、处理时限执行《信访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 (五)重大行政案件和恶性案件接报后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并按规定逐级上报。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委每年对完成执法责任书的处室和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以及对及时发现、制止、纠正执法过错的工作人员予以表扬、奖励,并将落实执法责任情况,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 在规定时限内没有完成规定职责的,对有关处室及责任人进行批评,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委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对有过错的行政执法行为,按规定追究有关审核责任人、批准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制度的其他行为,应按情节轻重、危害后果等,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关责任人对委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控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委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各处室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处室有关办事程序和制度的具体规定,报委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