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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
【发文字号】 湘人口发[2008]26号
【颁布时间】 2008-11-10
【实施时间】 2008-11-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45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应用解释》的通知(2008修改)

各市州人口计生委:
  
  2002年11月29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2年12月4日,省人口计生委下发了《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应用解释》的通知》(湘计生发〔2002〕61号)。2007年9月29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修改决定》对原《条例》的部分内容作出了修改。为了准确实施《条例》及《修改决定》,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我委对《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应用解释》的通知》进行了重新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应用解释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中关于“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的规定,现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若干条文的具体应用问题解释如下:
  
  一、如何理解“违法生育”?
  
  《条例》中的“违法生育”,是指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生育子女。它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违法多生育子女,即不符合《条例》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规定的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实质条件而再生育子女,生育子女的数量超过了《条例》许可的范围;二是未取得《生育证》再生育子女,即符合《条例》规定的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实质条件,但未申领《生育证》再生育子女的;三是非婚生育,即没有合法婚姻为前提的生育和未达到法定婚龄已怀孕的生育。但是符合结婚条件只未办理结婚登记已怀孕第一个孩子的,在生育前补办了《结婚证》和《生育证》的,不属于非婚生育。
  
  二、如何理解“无子女,依法收养子女后要求生育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是为了保护公民合法收养的权利,公民依照《收养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因此,如果一对夫妻无子女,根据此规定合法收养了多个子女后,申请再生育的,应当予以批准。
  
  三、如何理解《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中的“独女”?
  
  《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独女”,是指无兄弟姐妹的女子,包括亲兄弟姐妹、同母异父、同父异母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与其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四、《生育证》发放的机关和受理规定?
  
  《条例》规定实行生育证制度。一孩生育证的发放机关是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二孩生育证的发放机关是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生育证》的发放以女方户籍所在地为主,具体执行可由发证机关按下列规定受理:一是女方系国家工作人员或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由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发放;二是女方系城镇居民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发放;三是女方系农村居民的,由夫妻婚入地发证机关发放;四是女方系我省居民,婚嫁并居住在其他省(市、区),但女方户口尚未迁出的,由女方户口所在地发证机关发放;五是女方系其他省(市、区)居民,婚嫁并居住在我省,由婚入地发放。
  
  五、合法生育多孩如何办理《生育证》?
  
  按照《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项和第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符合这些特殊条件的夫妻可以要求生育多孩。合法生育多孩的夫妻按合法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要求和程序办理《生育证》。发证机关必须在《生育证》上注明所生育的孩次和法律依据。
  
  六、如何废止已发放的《生育证》?
  
  《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所发生育证作废”,必须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所发生育证,还应以书面的形式告知《生育证》持有人,并在其所在的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公布“所发《生育证》作废”。
  
  七、《条例》中的“十五日”怎么计算?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十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如遇节假日或双休日则顺延计算时间,“十五日”不包括途中邮寄或递送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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