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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
【发文字号】 湘人口发[2008]26号
【颁布时间】 2008-11-10
【实施时间】 2008-11-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45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应用解释》的通知(2008修改)

[接上页]

  八、终止妊娠保证金由什么机关决定和执行?如何管理?
  
  终止妊娠保证金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决定和具体执行。终止妊娠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都要按照省里统一的程序和法律文书执行。
  
  按照《条例》收取的“终止妊娠保证金”,必须纳入非税收入严格管理,不得挪用。收取保证金后,终止妊娠的,必须在七日内如数退还。
  
  九、如何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按《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可以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具体申领程序是:(一)夫妻双方向女方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村或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二)经夫妻双方单位初审,并由受理申请的单位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三)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发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在十五日内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式两本,夫妻双方各持一本。
  
  十、自愿不再生育的给予何种奖励?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可以再生育子女而自愿不再生育的给予奖励,是指对家庭给予奖励。即:是农村居民的按照不低于所在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对家庭进行奖励,是城市居民的按照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对家庭进行奖励。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
  
  十一、“避孕节育情况免费查访”的内容是什么?
  
  《条例》第三十六条的“避孕节育情况免费查访”,是指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根据省有关规定,通过B超检查、走访、询问及其他技术手段,对已婚育龄妇女采取的避孕节育措施的有效性和适应性等情况进行检查,以便了解和处理不适反应,防止政策外怀孕和政策外生育。
  
  如果在查访避孕节育情况的同时检查妇科疾病,可以适当收费,收费标准参照同级医疗保健机构同项检查的收费标准执行,且应事先告知当事人,如当事人拒绝查病,则应尊重其意见。
  
  避孕节育情况查访对已婚育龄妇女个人实行免费,其查访费用可由其所在单位承担。从外地流入本行政区域的已婚育龄妇女必须参加本地的避孕节育情况查访。其检查费用,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证明,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销。
  
  十二、什么是“上年度总收入”?
  
  《条例》第四十二条所称“上年度总收入”,“上年度”是指自然年度,“总收入”是指违法生育者或违法收养者双方的实际收入。实际收入是指:一年内从其所在工作单位领取的工资、从事第二职业获得的收入、生产经营的利润、劳务工资、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购买债券和银行存款的利息等收入。但继承的遗产、发明成果奖、转让专利权等偶然性收入可不算在“年收入”内。
  
  十三、社会抚养费如何计算?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违法生育子女和违法收养子女的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其计算方法是:
  
  (一)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应征收社会抚养费=上年度双方总收入×30%。
  
  (二)违法多生育子女应征收社会抚养费=上年度双方总收入×2(3、4、5……8)+上年度双方总收入×(多生育子女数-1)×3。
  
  十四、农(林、牧、渔)场的行政处罚由哪里决定?
  
  根据《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设区的市属农(林、牧、渔)场的计划生育机构可以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颁发生育证、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和征收社会抚养费。而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条例》应予行政处罚的,由所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决定。
  
  县属农(林、牧、渔)场可以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一孩生育证。而其发放二孩生育证、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处罚等行政审批和决定由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决定。
  
  十五、如何理解《条例》据称的“孩子”和“子女”?
  
  《条例》据称的“孩子”和“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与父母是血亲关系,血亲关系不因法律关系而改变。养子女和继子女与父母属于法律拟制血亲,拟制血亲关系经过法定程序可以建立,也可以解除。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已经解除收养关系或者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可以认定他们之间不再存在父母子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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