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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
【发文字号】 湘人口发[2008]26号
【颁布时间】 2008-11-10
【实施时间】 2008-11-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45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应用解释》的通知(2008修改)

[接上页]

  十六、《条例》所称的“以上”、“以下”是否包括本数?
  
  《条例》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十七、《条例》是否具有溯及力?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条例》不溯及既往,也就是对《条例》生效之前发生的事件不发生法律效力。2003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行为,应当适用《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或者行为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具体适用这一原则时,应注意掌握以下几点:
  
  第一、对于2003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行为,依照《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或者行为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作出的处理决定,继续有效,应予维持。
  
  第二,对于2003年1月1日以前发生、尚未处理(含已立案,但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违法行为,应按《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或者行为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处理,其中属于行政处罚的,应遵守《行政处罚法》关于时效的规定。
  
  第三、对于2003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行为,应按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四,对于具有连续性的行为,行为开始于《条例》生效前,终止于生效后(即行为开始于2003年1月1日前,但终止于2003年1月1日后)的,适用本《条例》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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