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十六、《条例》所称的“以上”、“以下”是否包括本数? 《条例》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十七、《条例》是否具有溯及力?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条例》不溯及既往,也就是对《条例》生效之前发生的事件不发生法律效力。2003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行为,应当适用《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或者行为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具体适用这一原则时,应注意掌握以下几点: 第一、对于2003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行为,依照《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或者行为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作出的处理决定,继续有效,应予维持。 第二,对于2003年1月1日以前发生、尚未处理(含已立案,但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违法行为,应按《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或者行为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处理,其中属于行政处罚的,应遵守《行政处罚法》关于时效的规定。 第三、对于2003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行为,应按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四,对于具有连续性的行为,行为开始于《条例》生效前,终止于生效后(即行为开始于2003年1月1日前,但终止于2003年1月1日后)的,适用本《条例》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