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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
【发文字号】 湘人口发[2008]25号
【颁布时间】 2008-11-10
【实施时间】 2008-11-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45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口计生委执法职权分解制度》的通知(2008修改)

各市州人口计生委: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现将2006年10月8日下发的《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省人口计生委执法职权分解制度>的通知》(湘人口发〔2006〕28号)按照新修改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内容重新修改后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日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执法职权分解制度

  
  一、行政处罚职权分解:
  
  (一)行政处罚职权:
  
  1.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2.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3.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
  
  6.拒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7.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8.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在规定的免费项目范围内收取费用;
  
  9.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10.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11.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12.组织、介绍妊娠14周以上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13.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擅自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或者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
  
  14.买卖、出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
  
  15.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16.从事计划生育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
  
  17.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或者没有依法取得相应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18.伪造、变造、买卖生育证和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病残儿鉴定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
  
  19.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病残儿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及手术并发症鉴定,伪造计划生育证明的。
  
  实施机构:科学技术处
  
  立案岗位(执法人员:龚豫湘、徐勤)
  
  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彭祥兴、刘红华)
  
  审核把关机构:政策法规处
  
  审核把关岗位(审核人员:武昆、左翼)
  
  决定机关: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决定岗位(李万郴、彭振国)
  
  19.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孕检证明;
  
  20.逾期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
  
  21.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
  
  22.伪造、变造、买卖婚育证明;
  
  23.出具假婚育证明、孕检证明;
  
  24.经督促,流动人口不按规定办理或者交验婚育证明,以及不按规定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25.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负有经常性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管理职责。
  
  实施机构:流动人口管理站
  
  立案岗位(执法人员:周英球、郑敏)
  
  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刘晓雄、钟勇平)
  
  审核机构:政策法规处
  
  审核把关岗位(审核人员:武昆、左翼)
  
  决定机关: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决定岗位(李万郴、彭振国)
  
  (二)岗位职责
  
  1.立案岗位职责
  
  (1)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写出立案报告,经处室负责人签字报批准人批准;
  
  (2)批准人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3)决定立案的,将有关材料送交调查岗位人员;
  
  (4)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调查岗位职责
  
  (1)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委领导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需要检验、检测的应当送法定机构进行鉴定;
  
  (4)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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