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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领导干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若干意见》(中组发[2000]1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领导干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对领导干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明确责任,严明纪律,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坚决惩处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责任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 第三条 领导干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遵循下列原则: (一)党组(党委)领导、分级负责;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发扬民主、群众参与; (四)预防为主、违规必纠。 第四条 国防科工委党组及其人事教育司对国防科工委机关领导干部和委属单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委属单位党组织对本单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防科工委党组及其人事教育司和委属单位党组织受理有关领导干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领导干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委属单位组织部门具体负责领导干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国防科工委纪检组监察局,国防科工委直属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委属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和委属单位驻地有关协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领导干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防科工委党组管理及授权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管理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宣传《干部任用条例》的情况; (二)坚持选拔任用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原则、基本条件,遵守任职资格规定的情况; (三)执行领导干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程序,重点是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的情况; (四)执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规定的情况; (五)执行领导干部(领导人员)交流、回避和免职、辞职、降职等制度的情况; (六)遵守领导干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纪律的情况; (七)对领导干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 (八)对群众反映的有关领导干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方面问题调查处理的情况; (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八条 对领导干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检查,实行上级检查与本级自查自纠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实行干部双重管理的单位,以国防科工委为主进行检查,协管方配合。 第九条 国防科工委党组、委属单位党组织每年对领导干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形成专题报告。委属单位党组织于次年第二个月报国防科工委党组,国防科工委党组于次年第一季度报中共中央组织部,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规定,国防科工委党组接受上级党组织的定期集中检查和抽查。 国防科工委党组对委属单位党组织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工作,定期进行集中检查,必要时进行抽查。 第十条 检查的方法步骤: (一)拟定方案,组织检查组并进行培训; (二)向被检查的委属单位党组织说明检查的目的、要求、内容和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检查公告; (三)听取被检查委属单位党组织的汇报; (四)在一定范围对委属单位党组织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工作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五)采取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走访有关部门、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深入了解情况; (六)查阅材料,包括委属单位党组织研究干部任免事项的会议原始记录,干部民主推荐、考察、呈报任免等有关材料,以及调查处理群众反映有关问题的材料; (七)向被检查的委属单位党组织反馈检查情况,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