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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促进机关教育培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机关工作人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国防科技工业改革发展大局以及国防科工委中心工作,以增强执政意识和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为重点,以大幅度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素质和能力为目标,为加快推进国防科技工业的改革发展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教育培训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机关工作人员的成长规律和教育培训需求,分级分类地开展教育培训,激发机关工作人员学习的内在动力和潜能,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全员培训,保证质量。面向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条件,大规模培训机关工作人员,大幅度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素质,实现教育培训的规模和质量、效益的统一。 (三)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全面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健康素质,将能力培养贯穿于教育培训的全过程。 (四)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统筹领导干部、公务员、工勤人员教育培训,在实施全员培训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处级(含正副处级,下同)及以上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教育培训。 (五)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紧密联系新形势和新任务,联系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引导机关工作人员在改造主观世界的同时,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与时俱进,改革创新。适应经济社会和国防科技工业改革发展需要,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理论、制度和管理的研究,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努力探索教育培训工作新机制。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章 教育培训对象 第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国防科工委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包括中央纪委驻委纪检组(监察部驻委监察局)工作人员,和机关服务局占行政和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重点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 第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 (一)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 (二)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 (三)在职期间的各类岗位培训; (四)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 (五)其他培训。 第八条 机关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其他相当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 机关其他工作人员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第九条 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 第十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享受在岗同等待遇。 第三章 内容与方式 第十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应当根据国防科工委履行政府职能的需要,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结合岗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工作人员的特点,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技能训练为基本内容,并以政治理论培训为重点。 第十二条 政治理论培训重点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教育,党的历史、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党的纪律的教育,国情、国家和行业形势的教育,引导机关工作人员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利观、地位观、利益观,夯实理论基础、开阔世界眼光、培养战略思维、增强党性修养。 对党外人员,应当根据其特点,开展相应的政治理论培训。 第十三条 政策法规培训重点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防科工委规章制度的教育,进行党和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外交、国防等方面的重大部署和要求的培训,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的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