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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司(厅、局)级干部的培训学习,经人事教育司审核后报委领导批准,处级及以下工作人员的培训学习,由所在部门审核,报人事教育司审批。 (二)参加出国(境)培训的,须纳入机关出国(境)培训年度计划,经人事教育司审核同意,并经国际合作司、安全保密局会签后,报委领导审批。 第二十八条 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机关工作人员,应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本部门领导审核同意后,报人事教育司审批。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学习,原则上不得占用工作时间,学习费用自理。 第二十九条 机关工作人员本人要求脱离现职参加学习培训的,应先申请辞职,人事教育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审批,经批准后为其办理辞职手续。 第五章 师资、教材、经费 第三十条 按照“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兼结合、资源共享”的原则,建设高素质的教育培训兼职师资队伍。 (一)从事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的教师,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工作的能力。 (二)重点选聘相关领域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国内外专家学者担任兼职培训教师,充分发挥高水平培训教师的作用。 (三)建立教育培训师资库,对师资队伍实行动态管理,保证师资队伍质量。 第三十一条 适应不同类别人员教育培训的需要,着眼于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逐步建立开放的、形式多样的、具有时代特色的教材体系。结合国防科工委工作实际和需要,选用国内外优秀教材和培训课件,为机关各类培训提供教材保障。 第三十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经费列入机关年度行政经费预算,并做好预算。 建立教育培训经费管理制度,专款专用,严格管理。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在提出第二年培训计划时,应同时提出培训经费预算,由人事教育司汇总后,提请联席会议审议。 第六章 考核、激励与评估 第三十三条 建立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时,应将其接受教育培训的情况作为考核结果、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考核的内容包括干部的学习态度和表现,掌握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知识的程度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将学到的理论、知识运用于实际工作新取得的成效等。 第三十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考核由人事教育司会同工作人员所在部门实施。 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实行登记管理。人事教育司负责建立和完善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机关工作人员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和考核结果。 第三十六条 建立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奖励制度。对于利用业余时间自费学习与本职工作相关专业课程学习成绩好且运用新学理论指导工作取得较好成效,工作业绩较好的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其学业完成情况和学习期间年度考核情况,给予其按一定比例报销学费的奖励。 第三十七条 建立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工作评估制度。评估内容一般包括培训计划、课程设计、教材选用、教师水平、培训质量等方面,评估方式一般采用向机关各部门和参加培训学员进行问卷调查的方式。 第七章 监督与纪律 第三十八条 人事教育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九条 机关工作人员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机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获取学历或者学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十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机关工作人员所在部门未按规定履行教育培训职责的,由联席会议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在委内给予通报批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