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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12-31
【实施时间】 2006-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50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接上页]

  第十四条 业务知识培训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知识的培训,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
  
  第十五条 文化素养培训和技能训练应当按照完善知识结构和更新知识、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综合素质的要求进行。
  
  第十六条 教育培训工作应当综合运用组织调训与自主选学、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境内培训与境外培训相结合等方式,不断提高教育培训的实效性,促进机关工作人员素质和能力的全面提高。
  
  第十七条 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人事教育司负责制定机关工作人员脱产培训计划,选调工作人员参加脱产培训。被抽调的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组织调训。
  
  第十八条 建立机关工作人员在职自学制度,鼓励机关工作人员充分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习培训,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
  
  人事教育司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工作人员在职自学提出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九条 推行机关工作人员自主选学。在人事教育司指导下,工作人员可以自主选择参加教育培训的机构、内容和时间。
  
  人事教育司定期公布供干部选学的培训项目和要求,并加强管理。
  
  第二十条 根据机关工作人员的特点开展教育培训,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十一条 加强和改进出国(境)培训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人事教育司会同机关有关部门科学设置境外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人员,精选境外培训机构,严格培训过程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益。
  
  45周岁以下工作人员参加出国(境)培训,外语能力应达到国家BFT初级考试合格水平。
  
  第二十二条 建立学习成果交流制度。通过论坛、论文评比、学习成果交流等形式,鼓励机关工作人员交流参加学习培训的理论成果以及运用理论指导工作实践的成果。
  
  第二十三条 完善网络培训。在机关内网建立网上课堂,选择高水平培训课件组织网上教学。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其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规划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研究教育培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审议年度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
  
  (三)指导和监督检查开展教育培训工作。
  
  联席会议由国防科工委主管领导牵头,人事教育司、办公厅、政策法规司、安全保密局、直属机关党委、中央纪委驻委纪检组(监察部驻委监察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事机构设在人事教育司。
  
  第二十五条 机关各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教育培训实施组织管理:
  
  (一)人事教育司是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教育培训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教育培训工作的日常管理,归口管理教育培训经费,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对机关各部门开展教育培训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
  
  人事教育司负责组织开展初任培训、晋升领导职务任职培训、各类岗位培训以及出国(境)培训等各类培训项目。选调机关司局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参加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培训机构的培训学习。
  
  (二)直属机关党委负责组织开展机关工作人员政治理论培训,组织开展专兼职党务干部培训,选调处级干部参加中央党校国家机关分校的培训学习。
  
  (三)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开展机关工作人员政策法规培训;安全保密局负责组织开展机关工作人员安全保密培训。
  
  (四)中央纪委驻委纪检组(监察部驻委监察局)会同直属机关纪委开展机关工作人员党风廉政教育培训。
  
  (五)办公厅根据教育培训工作年度计划,配合人事教育司向财政申请教育培训经费预算,并负责其财务管理。
  
  (六)机关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根据机关培训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要求,组织本部门工作人员参加机关统一组织的各类培训。
  
  第二十六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份提出第二年分工负责的教育培训计划,机关各部门应当在每年的11月份提出第二年本部门的教育培训计划,由人事教育司汇总后,提请联席会议审议。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机关各部门应当根据经联席会议审定的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并于每年6月中旬和12月中旬向人事教育司报送当年计划执行情况。人事教育司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向机关通报当年计划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国家业务主管部门及其培训机构组织的专项业务培训须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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