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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
【颁布时间】 2007-06-22
【实施时间】 2007-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5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接上页]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消除影响,退还违法收取的检验检测费用,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及其主要部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所列违法行为的;
  
  (二)未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擅自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活动的;
  
  (三)超范围许可、超级别审批的;
  
  (四)进行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的。
  
  第四十条 本条例设定的行政许可的条件,由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具体的技术性要求,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7年8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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