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市)区建设局,三个开发(度假)区、呈贡新区、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随着现代新昆明建设的全面提速,我市建设工程的任务越来越重,各种新工艺、新材料的使用和推广也造成质量管理工作的压力随之变大。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必须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认真做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为确保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建质〔2003〕113号)、《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建建〔2008〕483号)和《昆明市建设工程各方主体不良信用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省市委、政府的指示和要求,经研究决定对进一步加强昆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做出以下规定,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并落实到辖区内各施工建设单位。 一、 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主体应认真贯彻落实和履行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搞好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坚决杜绝产生“豆腐渣”工程。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当地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应认真履行国家、省、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对辖区内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建设的所有项目100%纳入监管范围,验收合格率达到100%。 随着国家、省、市和人民群众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要求及希望越来越高,要不断创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方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应将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其结果,均列为监督对象,以健全质量保障体系,完善监管机构、理顺管理体制,强化现场管理,用制度规范来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到位为重点,逐渐建立预见性、服务性的质量监督模式,做到服务与执法有机结合;逐步实现由工程实体监督为主转变为加强行为监督与实物监督并重的监督运行机制,并逐步实现从单一实物监督向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的延伸,增大对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力度。 在加强监督施工现场和工程实体质量状况的同时应重点加强对各建筑施工、监理企业的质量行为的监督,重点检查各施工项目部和施工、监理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全过程保障机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使各建筑施工、监理企业真正履行起建设工程质量主体责任,以保证建设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达到设计要求,保证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抗震设防、节能减排达到规范标准。 三、严格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加强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对于发生质量事故或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工程”及不执行国家质量管理强制性条文的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除严格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对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用问责制问责,并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罚;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发(建设)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责令更换现场管理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监理企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从重从严处罚,并记入市建设工程不良信誉企业名单在昆明市建设信息网公示,情节较为严重的,建议相关部门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并清出昆明建筑施工市场,促使各施工、监理企业进一步加大加强质量工作的自觉性。 四、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全市通报,符合行为不良信用记录的给予记录,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将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一)委托无相应资质的单位从事勘察、设计、监理、房地产开发、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检验检测等活动的; (二)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应当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中标单位已经确定,建设单位肢解工程发包或者无特别原由未按期与中标单位签定合同的; (三)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