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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固政办发[2008]167号
【颁布时间】 2008-11-03
【实施时间】 2008-11-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66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的通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精神,现就在全市开展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教育、安监局、商务、建设、交通、公安、卫生、工商局等部门组成的固原市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部署安排排查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工作,并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各成员单位要对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按照“编号登记、限期整改、专人负责、复查销号”的要求,切实加强学校及周边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力度,维护学校及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二、目标任务
  
  通过深入开展学校及周边环境安全状况排查,查找各学校及周边环境中的安全薄弱环节,对排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要认真落实安全隐患整改责任和措施,确保安全隐患得以彻底治理。
  
  这次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采取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自查与市、县(区)检查相结合、综合督查与自治区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各级政府牵头,组织教育、建设、安监、公安等部门相关单位按照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要求,对辖区所有学校、幼儿园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深入地排查,提出治理措施、办法,限期落实。检查的重点是,学校校舍、学生校外租住房、围墙、挡土墙、厕所、浴室、库房、水井、水池、走道栏杆和供水、供电等设施,学校及附近正在施工的建设工程,生产、经营和储存有毒、有害和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对学生宿舍、食堂、锅炉房、燃气设施、供电设施、用电线路、礼堂、图书馆、实验室、报告厅等重点部位和重要场所要重点检查。
  
  三、时间安排
  
  这次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检查工作,从2008年10月20日开始,至11月2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10月20日至10月31日,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开展本辖区所有学校自查工作,向市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写出自查报告。
  
  (二)督查阶段。11月1日至9日,由市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县(区)、市直学校自查情况进行督查和抽查。
  
  (三)整改落实。11月10日至20日,对排查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建立长效机制,接受自治区督查组的验收。
  
  检查办法:采取听汇报、现场查看、座谈、师生问卷、分类分项评估等。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编号登记,限期整改,专人负责,复查销号。
  
  四、职责分工
  
  (一)市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学校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安排、组织、协调;负责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有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汇总,并及时向领导小组通报有关信息。协调其他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二)市安监局
  
  负责检查学校锅炉、供电设施、用电线路和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检查学校及周边生产经营单位、企业和作业现场是否存在对校园安全构成的隐患,向有关单位及企业下达整改指令,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进行验收,确保安全隐患的消除。
  
  (三)市商务局
  
  加强对学校及周边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教育,把对学校周边的安全保护纳入企业安全责任,严格安全管理,科学评估安全风险,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护措施,确保不影响周边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确保广大师生的健康和安全。
  
  (四)市建设局
  
  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根据鉴定结果制定整改方案,限期完成整改;对学校校舍、围墙、挡土墙、厕所、浴室、库房、水井、水池、走道栏杆和供水、供电等设施进行检查,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加强对校园及周边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管理,督促校园周边在建工程根据学校师生活动范围等实际,合理设置警示标志、绕行指示标志等,引导师生避让危险;加强对学校及周边施工企业的安全教育,把对周边学校的安全保护纳入企业安全责任,严格安全管理,科学评估安全风险,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护措施,确保不影响周边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确保广大师生的健康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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