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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昆政发[2008]77号
【颁布时间】 2008-11-03
【实施时间】 2008-11-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66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培植财源税源强化增收基础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市委九届四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按照“一手抓存量、一手抓增量”的要求,以巩固基础财源、壮大主体财源、开辟新兴财源为目标,加快财源体系建设,实现财源建设效益化、财源结构多元化,全面完成财政收入增收目标,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政策体系,充分发挥财税政策效能
  
  (一)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1.落实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从2008年1月1日起,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执行民政福利企业、“双软”企业增值税退税政策以及其他增值税减免政策,落实个体户享受起征点税收优惠政策。凡在开发区及工业园区内新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的非公企业,实行“两免三减半”(即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由同级财政奖励返还,后三年由同级财政减半奖励返还)。
  
  2.落实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认真执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符合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政策做好扶持工作;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以及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实行所得减免扶持;对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减免扶持;对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以及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给予减免税扶持;对安置残疾人员的企业和综合利用资源企业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收入,按照规定给予加计费用扣除、减计收入的扶持。凡在开发区及工业园区内新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的非公企业,实行“五免五减半”(即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五年由同级财政奖励返还,后五年由同级财政减半奖励返还)。
  
  3.落实出口退(免)税政策。进一步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手续,贯彻落实好各项出口退(免)税政策。
  
  (二)加大地方税收政策扶持力度
  
  1.对投资兴办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符合条件的,免征营业税;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符合条件的,免征营业税。
  
  2.对企业、集体和个人投资举办的各类学校,给予以下税收减免优惠:
  
  (1)投资举办学校、幼儿园,其占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用于教学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3.对投资举办各类医院,给予以下税收减免优惠:
  
  (1)投资开办医院,其占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2)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对投资举办以下文化产业项目的文化企业,给予以下税收减免优惠:
  
  (1)2008年底以前,对电影发行单位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新办的报业、出版、发行、书报刊印刷、广电、电影、放映、演艺、体育等文化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
  
  5.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中心、外国企业、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6.对投资举办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运输业,符合条件的,其用于客运的车船,给予免征车船税。
  
  7.对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企业,符合规定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8.对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以及外国企业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9.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落实县域经济财税扶持政策
  
  1.认真做好新一轮财政管理体制的执行工作,从2008年起,对市本级点名征收企业实现的地方税收中的增量部分,扣除上缴中央和省级部分后,由市本级与主城四区分享。市本级点名征收企业的一般预算收入增量的50%返还主城四区用于培植涵养税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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