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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7〕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深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科教兴农支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业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应用于农业生产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农业科技进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力的重要手段和组织保证。长期以来,我市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在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防范农业危机、提高农民素质等方面发挥着基础性、战略性作用,为农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农业产业化、现代化、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现有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存在的机构不健全、队伍不稳定、职责不清、体制不顺、机制不活、保障不足、装备落后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职能的发挥。因此,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对于加速农业科技进步,发展现代农业,培育新型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存在的问题,在改革中求稳定,在创新中求发展,努力构建新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二、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改革的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在深化改革中增活力,在创新机制中求发展,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通过明确职能、理顺体制、优化布局、精简人员、充实一线、创新机制等一系列工作措施,合理布局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健全经费保障机制,逐步构建起以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农业科研、教育等单位和涉农企业广泛参与,分工协作、运转协调、服务到位、充满活力、农民信赖的多元化新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为农业农村经济全面发展提供有效服务和技术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精干高效,科学设置机构,优化队伍结构,合理配置农业技术推广资源;政府主导,支持多元化发展,有效履行政府公益性职能,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鼓励各县(市)区进行探索和实践;统筹兼顾,与县乡机构改革相衔接,妥善处理好改革和稳定关系的原则。 三、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强化公益性职能。县(市)区和乡(镇)、涉农办事处两级基层农业、林业、水务技术推广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为农民提供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业、农业机械、水利等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服务的组织。承担的公益性职能主要是:关键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农作物和林木病虫草鼠害、动物疫病、有害生物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强制性检验;农机安全监理;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森林资源保护及开发利用管理;水资源和水利设施安全管理、水土保持和防汛抗旱技术服务;农业公共信息和培训教育服务等。 将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能收归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或移交综合执法机构,不宜收归或移交的,依法采取授权或委托的方式赋予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二)理顺管理体制。全市乡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其人员和业务经费由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但在人员的考核、调配、晋升等方面,要充分听取所服务区域乡(镇)、办事处的意见。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乡(镇)、办事处的交流、沟通,加强对乡(镇)、办事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管理和指导,提供服务和支持。乡(镇)、办事处主要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并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配合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好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三个开发(旅游)度假区负责本辖区内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