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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大政办通[2008]87号
【颁布时间】 2008-10-31
【实施时间】 2008-10-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68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推广丘北经验切实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4、各县市每年改善农村道路不少于150公里,并在公路危险路段安装1000米以上波形防护栏(墙、墩),设置20块以上永久性交通安全警示标志牌。
  
  5、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完善 “一盯一”、“一帮一”的监管办法,按照户籍管理方式,建立农村客运机动车及驾驶人登记簿,实行“一车一档”,全面落实对农村客运驾驶人的监管工作。
  
  (二)各职能部门职责任务
  
  公安部门:(1)州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制定预防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全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整治、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及农村客运机动车、驾驶人的源头管理等工作;(2)各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公安派出所根据辖区实际,细化工作措施,进一步加强辖区客运机动车和驾驶人的源头管理,强化农村道路的巡逻管控,严肃查处和严厉打击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非法载人、无证驾驶、无牌无证上路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严格车辆审验,严防报废车辆流入农村;(3)公安交警支队车管部门要对新增农村客运车辆的注册登记号牌工本费减免50%;(4)公安交警支队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要对农村客运车辆每年的安全技术检验费减免50%,并督促检查社会化的检测站实施同样的减免优惠政策。
  
  交通部门:(1)负责制定改善农村道路通行条件、培育农村客运市场的措施办法,牵头拟制加快发展农村客运的实施意见;(2)认真牵头实施农村客运路、站、运一体化建设,坚持新建农村道路与农村客运站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力争到“十一五”末,实现85%以上乡镇建有客运站,乡镇客运班车通达率达到99%,行政村客运班车通达率达到85%;(3)制定对农村客运车辆减免养路费、运管费、客运附加费等交通规费的优惠政策,优惠扶持政策暂实行3年。对专营县到乡(含乡以下)的农村客运车辆,养路费按现行标准征收,客运附加费减半征收;专营乡以下的农村客运车辆,养路费、运管费按50%的比例征收,客运附加费全减;(4)各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大对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路段的治理,进一步加强县乡以下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工作,在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点段设立警示标志牌,完善隔离、防撞等安全防护设施;(5)各县市交通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客运企业的监管,督促客运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同时与公安交管部门共同加大对违法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为农村客运创造和谐平安的环境。
  
  税务部门:对同时满足4个条件(即:依法取得营运许可,依照主管部门核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运营,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票价,对老年人、残疾人、学生、伤残军人等提供减免票优惠)的公共汽车和在本县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班线客运汽车,由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并出具免税证明,给予免征车船税,优惠扶持政策暂实行3年。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要按照交通、公安部门提供的农村客运车辆资料,对农村客运经营者减免工商行政管理费;(2)地方征收的客运车辆其它税费,由各县市丘北经验推广工作办公室在规定权限内制定减免办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财政部门:(1)配合本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农村客运路、站、运一体化建设保障工作,同时加大对农村客运企业的扶持;(2)各县市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辖区危险路段的排查整治工作;(3)对农村客运企业在政策上给予扶持。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定扶持农村客运站及农村道路建设的土地使用政策,支持和推动农村客运路、站、运一体化建设工作落实。(1)要把农村客运站及农村道路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中统筹规划;(2)对老路基实施改建、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不再办理土地审批手续。连接村与村、未纳入公路主管部门管理的村级道路建设,需要村与村之间集体用地调整,不需办理土地征收或征用手续;(3)对农村客运站点建设用地可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调整使用,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在不占用基本农田的前提下,按审批权限报批农用地转用,实行“只转不征”。
  
  农业(农机)部门:进一步强化农机安全源头管理工作,加强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质量的监管力度,严把培训、考试、审验和农机市场准入关,增强农机人员交通安全意识,严防超范围运营和违法载客,并积极配合其他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强化路面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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