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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三轮汽车拖拉机交通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0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固原市代市长白尚成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固原市三轮汽车拖拉机交通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长效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杜绝三轮汽车、拖拉机违法载人现象,遏制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国家、自治区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辖区内三轮汽车、拖拉机车主、驾驶人及从事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三轮汽车、拖拉机交通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遵循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乡村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县(区)、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及村级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五条 市、县(区)公安(交通管理)、农牧(农机监理)部门实行联合执法和违法行为抄告制度,依法履行对三轮汽车、拖拉机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积极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 市、县(区)政府要建立三轮汽车、拖拉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经费保障制度。 第七条 县(区)、乡(镇)政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奖励和行政问责机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对事故的有关行政责任进行倒查追究。 第八条 县(区)、乡(镇)政府建立三轮汽车、拖拉机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对于举报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适当的奖励。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县(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三轮汽车、拖拉机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部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明确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并督促抓好工作落实。 第十条 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三轮汽车、拖拉机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工作职责层层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 第十一条 村(居)委会具体负责落实本辖区三轮汽车、拖拉机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实行村(居)干部和交通安全协管员包组包户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 第十二条 市、县区)公安(交通管理)、农牧(农机监理)部门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对本辖区三轮汽车、拖拉机的运营情况实施具体监管。 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辖区三轮汽车、拖拉机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交通部门应当做好辖区道路的改造和养护工作,完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等基础设施建设。 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应当落实乡村道路的日常管护工作。 第十四条 工商部门应当加强市场监管工作,杜绝拼装、改型机动车辆,并要求三轮汽车、拖拉机销售者在新售出的车辆上喷涂交通安全警示标语、粘贴反光安全标识。 第十五条 教育部门和教学单位应当加强内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采取聘请法制副校长、建立家校联系制度等形式,将交通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教育师生拒绝乘坐三轮汽车、拖拉机。 第十六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十七条 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核定解决行政村专(兼)职交通安全协管员的工资报酬。 市财政给每名交通安全协管员每年定额补助300元。 安监、监察、司法、宗教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三轮汽车、拖拉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县(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对辖区三轮汽车、拖拉机交通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 市、县(区)公安、农牧部门主要领导对辖区三轮汽车、拖拉机交通安全工作负监管责任,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交警支、大(中)队长,公安派出所长,农机监理站长负直接责任。 村(居)委会主任和交通安全协管员对三轮汽车、拖拉机交通安全工作负具体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