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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九条 县(区)、乡镇)政府应当通过政策引导、市场运作、企业经营及各项优惠措施,大力扶持发展农村客运事业。 第二十条 县(区)、乡镇)政府要定期组织排查辖区道路危险路段和交通事故隐患,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切实改善农村道路交通条件。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三轮汽车、拖拉机交通安全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并将具体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市政府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综合协调领导小组每半年组织考核一次三轮汽车、拖拉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区)政府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综合协调领导小组每季度检查通报一次;乡(镇)政府每月组织开展一次自查活动。 第三章 宣传教育 第二十二条 县(区)、乡镇)政府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和编印宣传读物等,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农民群众生产生活特点,结合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进清真寺的“六进”活动,广泛开展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在乡(镇)设立交通安全培训学校,各村(居)委会建立交通安全联组,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两次三轮汽车、拖拉机车主和驾驶人学习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二十五条 乡(镇)政府定期向群众公告辖区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各村(居)委会要在主要出入道口设置墙体宣传栏,刷写交通安全警示标语。 第二十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农牧(农机监理)部门、乡(镇)政府应当督促本辖区内三轮汽车、拖拉机车主、驾驶人在车厢两侧喷涂“严禁违法载人”和“严禁无证驾驶”安全警示标语,在车厢尾部粘贴反光安全标识。 第二十七条 宗教、伊协等部门要协调、组织寺管会和教职人员积极参加交通安全义务宣传教育工作,向广大信教群众宣传交通安全知识。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乡(镇)建立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站,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乡(镇)领导具体负责,配备一至两名交通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配合公安(交通管理)、农牧(农机监理)部门做好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村(居)委会应当每年与三轮汽车、拖拉机车主和驾驶人签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并配备一名专(兼)职交通安全协管员开展日常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是:及时掌握三轮汽车、拖拉机数量情况,每月向乡(镇)工作站汇总上报工作动态;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督促车主和驾驶人及时入户办证,参加年度检、审验;劝阻和制止可能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及时向乡(镇)政府报告存在的重大交通安全隐患。 第三十条 严禁三轮汽车、拖拉机违法载人;严禁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超速行驶;严禁无牌无证、拼装改型和达到报废年限的三轮汽车、拖拉机上路行驶。 第三十一条 三轮汽车、拖拉机上道路行驶必须牌证齐全,符合机动车辆安全运行规定的技术条件。凡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和安全技术性能无保障的车辆上路行驶的,应依法强制报废。 第三十二条 驾驶三轮汽车、拖拉机必须携带经培训、考试合格的证件,并自觉接受公安(交通管理)、农牧(农机监理)部门的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和年度检、审验。 第三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农牧(农机监理)部门及乡(镇)政府等要切实加强对辖区道路的交通安全管控工作。特别在重点道路和节假日、集市贸易日等重要时段,应当加大执法工作力度,严肃查处三轮汽车、拖拉机的各种交通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公安(交通管理)、农牧(农机监理)部门应当简化办事程序,采取定期下乡、村和预约上门服务等方式,解决三轮汽车、拖拉机入户办证难的问题。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对三轮汽车、拖拉机违法载人造成较大以上交通事故的,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严肃追究县(区)、乡(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公安(交通管理)、农牧(农机监理)等部门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乡(镇)、村(居)委会负责人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三轮汽车、拖拉机违法载人造成一般交通事故的,要进行责任倒查追究。 第三十七条 对三轮汽车、拖拉机违法载人上路行驶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农牧(农机监理)部门依法处理,并向县(区)安监部门和车辆所在的乡(镇)抄告,进行源头管理行政责任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