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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固原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固原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颁布时间】 2008-10-24
【实施时间】 2008-10-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75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固原市三轮汽车拖拉机交通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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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凡发现三轮汽车、拖拉机违法载人4人以下的,对交通违法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并向辖区乡(镇)进行抄告;一月内被抄告3次以上的,由辖区乡(镇)政府对所在行政村主任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行政村交通安全协管员一个月工资。
  
  (二)凡发现三轮汽车、拖拉机违法载人5至9人的,对交通违法责任人依法从严处罚,并向县(区)安监部门进行抄告;一月内被抄告3次以上的,由县(区)安监部门对所在乡(镇)分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行政村主任一个月工资和交通安全协管员三个月工资。
  
  (三)凡发现三轮汽车、拖拉机违法载人10人以上的,对交通违法责任人依法从重处罚,通知乡(镇)政府分管领导到场参与处理工作,并向县(区)安监部门进行抄告;一月内被抄告3次以上的,由县(区)安监部门对所在乡(镇)主要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乡(镇)分管领导一个月工资,同时扣发行政村主任三个月工资和交通安全协管员六个月工资。
  
  第三十八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农牧(农机监理)部门在日常督察检查工作中,凡发现三轮汽车、拖拉机违法载人问题突出的,应向市安监部门和有关县(区)政府进行抄告,由安监部门对该县(区)给予通报,并在年度工作考核安全生产项目中予以扣分,同时责成有关执法部门进行限期整治工作。
  
  第三十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有关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应的党纪、行政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固原市公安局、农牧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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