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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楚政办通[2008]101号
【颁布时间】 2008-10-24
【实施时间】 2008-10-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76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楚雄州分行关于服务三农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二)主要目标
  
  1. 增加有效信贷投放。从2008年开始,全行在县域组织方面的资金,总体上投向“三农”和县域。每年累计投向“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的贷款总量不低于10亿元,5年不低于50亿元。其中,全行增量贷款中,投向“三农”和县域的比重不低于70%。
  
  2. 扩大服务覆盖面。到2012年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产业协会的服务覆盖面达70%以上;对传统优势产业烤烟、核桃、蚕桑、冬早蔬菜、野生菌的服务覆盖面达70%以上;对农户的服务覆盖面达30%以上。
  
  3. 继续加大信贷扶贫力度。在国家、省、州财政落实贴息资金的前提下,每年发放扶贫贴息贷款不低于1.5亿元,5年累计发放不低于7.5亿元。
  
  4. 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新发放“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贷款不良率控制在2%以下,县级支行经营能力明显提升,信贷资产质量显著提高。
  
  三、工作重点
  
  (一)州内重点建设项目和大型企业。继续把全州优势资源产业、行业龙头企业以及销售收入、综合实力、利润实现排名靠前的优势企业作为营销重点。继续支持“两烟”、交通、能源及其配套产业,积极介入云铜、云冶、云天化等大型集团公司在楚雄投资兴建的工业项目和优质房地产项目。巩固县域业务与公司业务互为支撑,联动发展的良好格局。
  
  (二)农业产业化企业。重点抓好龙头企业的管理服务工作,形成州、县分层的产业化龙头企业营销服务体系。重点支持省农业厅确定省级龙头企业,积极介入州级龙头企业及项目。扶持云南禄丰鑫旺经贸有限公司、康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元谋龙川江生物有限公司、金沙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等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公司+基地+农户+行业协会”的形式扶持烤烟、核桃、蚕桑、冬早蔬菜、野生菌、畜产品加工等传统优势产业,加强对天然药业、绿色食品加工等新兴生物资源开发领域龙头企业的营销工作,争取全行对省级龙头企业的服务覆盖面不低于70%,对州级龙头企业覆盖面不低于50%。
  
  (三)县域中小企业。坚持以重点营销、培育维护和压缩退出3个层次为工作内容的中小企业业务发展模式。加大新产品和投资理财服务的营销推广力度,选择试点银行,适当转授经营审批权限,探索小企业信贷业务在授权管理、担保方式等方面的新办法、新途径,优化小企业信贷业务管理流程。
  
  (四)农村商品流通体系。结合“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择优支持农业生产资料经营企业的化肥储备以及效益好、管理规范的各类农村专业市场建设、新兴物流企业和连锁超市等。积极支持农产品批发、仓储、交通运输、物流、配送、连锁经营等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各类农产品市场改造升级,完善农村商品流通体系。
  
  (五)城镇化及农村基础设施。加快对列入规划的特色小城镇项目营销,择优介入市场化运作、风险可控、还贷来源有保障的供引水、供气、排污、垃圾处理、能源综合利用、新区开发等项目。积极稳妥地支持县域优质房地产开发项目,加快县域个人住房按揭业务发展,对新型农民社区农户开展自建房贷款业务。
  
  (六)特色资源开发。支持贫困地区具有资源优势、经济效益、发展前景和符合环保要求的小水电、矿产、旅游等优势特色资源开发项目和企业,促进相对落后县的经济发展,提升当地农行的市场竞争力和经营效益。
  
  (七)农户贷款。继续加强对农村种养殖大户、个体工商户、多种经营户的信贷投放,完善“公司+基地+农户”模式下小额贷款间接到户模式,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基地内配套农户、土地资源丰富地区种养大户以及经济发达地区资信较好的农民消费结构升级和扩大再生产。
  
  (八)扶贫贴息贷款。积极参与扶贫贴息贷款的发放,按照保本有利、可持续经营的原则,继续支持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贫困农户增收脱贫。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有利于改善贫困地区农业生产条件的基础设施项目,对符合支持条件的乡镇继续发放小额到户贷款。
  
  四、信贷业务措施
  
  (一)信贷业务授权
  
  1. 灵活采取直接审批、合议审批、会议审批和包放包收等多种审批方式,切实提高“三农”业务的信贷审批质量和效率。
  
  2. 根据转授权管理办法规定,对上级银行不限制向下转授的授信和贷款审批权全额转授县支行审批,做到应转尽转。转授县支行管理客户符合报备条件的存量续授信和余额授信审批权。转授县支行小企业单个客户授信额度内700万元贷款审批权。根据各县支行资产质量、信贷考核结果的不同,转授县支行已审批授信额度项下单笔短期流动资金贷款2400万元或3600万元(含);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单笔240万元或300万元(含);个人商用房贷款单笔120万元或150万元(含);个人住房贷款单笔40万元或50万元(含);个人自用车贷款单笔20万元或25万元(含);个人商用车贷款单笔24万元或30万元(含);其他类个人消费贷款单笔40万元或50万元(含)。全额转授县支行国家助学贷款审批权单户2万元(含)、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单户2万元(含)、扶贫到户贷款单户3000元至5000元,农户小额贷款(含金穗惠农卡用信审批权)3000元至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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