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楚政办通[2008]101号
【颁布时间】 2008-10-24
【实施时间】 2008-10-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76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楚雄州分行关于服务三农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二)费用倾斜。适度提高县域业务费用配置成本收入比,增加一定比例的发展费用,有计划、分年度用于县域网点升级改造和电子化建设,推进县域网点功能转型,提升农行服务“三农”的水平。匹配专项营业费用,切块下达县域人员费用,专项安排“三农”和县域业务的管理费用,确保县域业务的发展需要。
  
  (三)构建权责利对称、赏罚严明的激励约束机制。一是明确各级客户经理、风险经理、信贷审批人员、信贷监管人员和审计人员的工作内容及职责要求,将个人奖罚与经营业绩、工作成果直接挂钩;对农村小额信贷业务,实行客户经理“三包一挂”制度,即包发放、包管理、包收回,绩效工资与贷款数量、质量和效益挂钩。二是从工资结构上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岗位工资的兑现要与服务“三农”工作职责履行情况挂钩,客户经理和信贷管理人员绩效工资要与服务“三农”绩效考核结果挂钩,提高客户经理和信贷管理人员绩效工资占比,以服务“三农”绩效考核结果来兑现绩效工资。三是对绩效考核业绩好的客户经理、信贷管理人员,实行带薪培训、带薪休假。
  
  七、风险防范措施
  
  (一)建立风险控制构架。在农行楚雄州分行、县支行逐级成立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共同组织实施“三农”和县域业务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在上级行的统一部署下,逐步推行州分行和县支行风险经理人员派驻制,提高风险控制的独立性和及时性。通过建立风险经理制度,实现客户经理与风险经理“分设”并“平行作业”,风险经理根据银行风险管理的需要,进行客户的风险识别,同时要合理界定风险经理和客户经理之间的职责划分,做到责、权、利相统一。
  
  (二)加强重点环节风险控制。遵循“业务发展、控险先行”的经营理念,强化对贷款重点环节的风险防范。一是切实加强贷前真实性调查。深入了解客户品行、信用情况和经营状况,确保贷款发放到主体合法、有还款意愿、有还款能力的企业和农户个人。二是切实加强贷后管理。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监控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贷款到户、用途真实。三是切实加强贷款回收。对赖账不还者坚决通过法律等手段收回贷款。四是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县支行对行政区域内贷款要坚持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州分行对行政区域内贷款定期进行抽查,大额贷款要全部检查。
  
  (三)建立风险补偿机制。足额计提专项风险准备,补偿化解经营风险,及时核销损失。通过税费返还或争取各级人民政府补贴建立外部风险补偿基金,充分利用农业保险和地方担保机制。
  
  (四)创新风险控制机制。建立有效的“三农”信贷业务责任管理制度。科学设定“三农”贷款风险容忍度和尽职免责条款,对损失率超出容忍度的机构和相关责任人,根据损失程度和尽职状况追究责任。对农户小额贷款实行 “三包一挂”责任制,明确责任,严格奖惩。
  
  (五)构建“三农”和县域信用体系。加强与地方党政的联系和沟通,创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充分利用信用客户评定和人民银行征信体系建设等多种形式,引导“三农”和县域客户诚信守约,同时借助当地政府、村级组织和新闻媒体等力量,共同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对帮助收回不良贷款的村干部等人员可以适当奖励。
  
  八、组织实施
  
  (一)成立以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州级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金融服务“三农”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加强金穗惠农卡发行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州农行,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张利生同志兼任。
  
  (二)完善网点服务功能,扩大服务范围。对没有网点的重点乡镇,借助现有的乡镇小额信贷工作站设立流动服务组,解决重点村、专业村和有一定规模的种养殖大户、优质个体工商户的服务问题。
  
  (三)加强银政合作、建立银政联动机制。一方面要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及农口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在项目推荐和贷款贴息方面的联动机制,实现信贷资金与政府贴息资金的良性互动。主动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及时跟踪了解楚雄州大型涉农项目建设规划,积极参与项目建设,提供配套金融服务。另一方面,要积极争取地方党政部门的支持。及时了解并贯彻国家和当地政府关于解决好“三农”问题的方针政策和服务要求,高度重视社会关注的焦点、政府关注的热点和老百姓关注的难点,协商解决服务“三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农业银行服务“三农”工作开展情况,听取指导意见,争取支持和理解,共同创造服务“三农”的良好环境。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