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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大政发[2008]69号
【颁布时间】 2008-10-24
【实施时间】 2008-10-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76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州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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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实施一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到2010年,全州规划建设4座城市污水处理厂,新增污水处理能力475万吨以上,形成年COD削减能力37511吨, 60%以上城镇要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市河流水质明显改善。加快城市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责任单位:州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建设局、经委、财政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各县市人民政府等)
  
  (十五)加大以洱海为重点的高原湖泊水污染综合治理力度。通过实施环湖截污、入湖河道整治、面源污染治理、湖滨湿地保护恢复等重点工程,削减洱海主要污染物入湖总量,湖泊水质和生态景观明显改善。(责任单位:大理市人民政府,州发改委、环保局、经委、科技局、财政局、规划局、建设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等)
  
  五、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十六)建设生态型工业园区。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以工业园区为载体,构建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体、以工业共生和物质循环为特征的区域产业体系,充分发挥产业集聚和链条效应,不断延长产业链,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责任单位:州经委、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各县市人民政府等)
  
  (十七)深化循环经济试点示范。配合省做好全省农业循环经济试点洱源县、工业循环经济试点祥云县、工业循环经济试点园区祥云财富工业园区、工业循环经济试点企业祥云飞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试点工作,争取在项目上取得突破。积极做好州政府确定的大理经济开发区、祥云财富工业园区和以洱海为主的苍洱旅游风景区等符合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生态工业(旅游)区,以及大理市等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工作。对试点示范企业加强指导,跟踪监督,进行年度考核。推进建材、钢铁、有色、农林与生物资源、服务业重点领域循环经济工作。(责任单位:州发改委、经委、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环保局、旅游局、各县市人民政府等)
  
  (十八)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十一五”期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提高到60%以上。提高矿产资源回采率,大力推进低品位矿、共伴生矿、尾矿、废石的综合利用。积极发展再生资源产业,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加强废旧金属、废旧家电和废弃电子产品的回收再利用,推进废物回收循环利用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完善社区回收、市场汇聚、再加工利用三位一体的废旧物资回收再利用循环系统。推进工业“三废”综合利用,提高固体废弃物利用率。继续组织实施好资源综合利用五年行动计划,切实抓好我州列入行动计划的6户企业的资源综合利用工作。(责任单位:州经委、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建设局、林业局、商务局、国税局、地税局、环保局、各县市人民政府等)
  
  (十九)抓好工业用水节约利用。“十一五”期间,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提高到60%,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22%。加强对工业用水定额执行情况的指导检查,建立重点耗水企业节水情况报告制度。抓好高耗水企业节水示范,重点支持钢铁、有色金属等高耗水行业节水改造项目,矿井水利用和企业中水回用等废水资源化项目,工业节水示范园区建设和节水器具推广示范项目。(责任单位:州水利局、经委、发改委、环保局、各县市人民政府等)
  
  (二十)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镇)要建立健全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全面推进城市(镇)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充分回收垃圾中的废旧资源,鼓励垃圾焚烧发电和填埋气体发电,加强垃圾发电示范推广工作。加快全州医疗废物、危险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州发改委、经委、科技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建设局、林业局、卫生局、商务局、国税局、地税局、环保局、各县市人民政府等)
  
  (二十一)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继续以工业企业为重点推行和实施清洁生产,在环海流域内的工业企业要全面实施清洁生产。“十一五”期间力争全州1/3以上的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多层次推进清洁生产审核,组织一批清洁生产示范项目,落实清洁生产审核方案,试行清洁生产标识管理。开展清洁生产表彰奖励活动。(责任单位:州经委、环保局、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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