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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大政发[2008]69号
【颁布时间】 2008-10-24
【实施时间】 2008-10-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76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州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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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十二)加大节能环保教育培训力度。将节能环保纳入中小学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内容。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观念渗透在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活动中,从小培养儿童的节约和环保意识。加强能源管理干部、技术人员和耗能岗位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责任单位:州教育局、科技局、文化局、广电局、各县市人民政府等)
  
  (四十三)实施节能减排表彰奖励。加大节能减排奖励力度,制定奖励办法,对在节能减排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组织媒体宣传节能先进典型,揭露和曝光浪费能源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反面典型。(责任单位:州经委、统计局、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建设局、交通局、农业局、商务局、文化局、环保局、广电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县市人民政府等)
  
  十、发挥政府机构节能表率作用
  
  (四十四)政府机构率先垂范。全州各级政府机构“十一五”期间要实现节电20%、节水20%的目标。建设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建立科学的政府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制定并实施政府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积极推进能源计量和监测,实施能耗公布制度,实行节奖超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要制定和实施适应本系统特点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方案。(责任单位: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州级其他各相关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等)
  
  (四十五)抓好政府机构办公设施和设备节能。凡新建或改造办公建筑必须采用节能材料及围护结构;加强日常管理,及时淘汰高耗能设备,合理配置并高效利用办公设施、设备;严格控制公务车数量、排量和使用量,推广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加油制度;开展政府机构办公区和住宅区节能改造示范项目。(责任单位:州规划局、建设局、政府办、机关事务管理局、州级其他各相关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等)
  
  (四十六)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和绿色采购。认真落实国家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规定,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清单制度、不断扩大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对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和照明产品、用水器具,由同等优先采购改为强制采购高效节能、节水、环境标志产品。建立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评审体系和监督制度,保证节能和绿色采购工作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州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州级其他各相关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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