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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增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独生子女户和双女计生户夫妻养老金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于增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独生子女户和双女计生户夫妻养老金的实施方案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建立和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使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进一步稳定农村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农村人口问题,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提高农村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独生子女户、双女计生户家庭地位,改善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计生户家庭经济状况,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黔党发〔2007〕13号)和《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筑党发〔2007〕20号)精神,在贵阳市全面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增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独生子女户、双女计生户夫妻养老金是在我市设立“关爱女孩奖”对农村独女户和双女计生户进行奖励、对农村独子户提前兑现奖励扶助金、全面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对已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独生子女户、双女计生户增发养老金,使我市农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双女计生户家庭在经济上得到更大的实惠,体现了对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计生户的特殊优惠政策,有利于转变广大农民群众生育观念,为我市建立更加完备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推进新形势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基本内容 (一)增发养老金对象:我市已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且已年满60周岁开始领取养老金的独生子女户、双女计生户夫妻。 (二)增发养老金标准: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计生户夫妇双方每人每月各增发100元养老金。 (三)增发养老金时间:2008年10月1日前符合领取条件对象,从2008年10月1日起开始增发养老金(2008年10月1日前符合增发养老金条件的不再补发);2008年10月1日以后进入的领取对象从确认符合领取条件的当月起增发养老金;发放对象亡故的,从亡故的次月起不再增发养老金。 (四)在农村中既符合增发养老金标准、又符合计生奖励扶助和农村低保条件的夫妇,同时享受增发养老金、奖励扶助金和农村低保金,不互相冲抵,实行叠加发放。 三、资格确认 (一)夫妇双方必须是农业户口,户口认定以公安户籍为准,年龄认定按公安户籍核准登记的出生年月为准。 (二)夫妇双方合并计算现无子女、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三)夫妇双方均未违反过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 (四)奖励对象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妇。 (五)夫妇双方婚育情况发生变化的,按其新组建家庭的子女数合并计算是否符合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计生户条件,判定其是否享受增发养老金。 四、确认程序 (一)本人申请 下一年符合增发养老金条件对象,每年1月31日前可向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并提供本人相关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和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料复印件各三份,交村(居)民委员会。 (二)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布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按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审议,同时将讨论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10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村(居)民委员会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相关手续在每年的2月27日前一并上报乡(镇)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科)。 (三)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议并张榜公布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科)对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下一年增发养老金对象名单进行审查,报送到本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增发养老金对象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情况进行核实,核实确认后将审查通过的下一年增发养老金对象名单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10日,同时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受理投诉或举报,经公示无异议后,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科)将下一年增发养老金对象名单在每年3月31日前上报各区、市、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