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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筑府办发[2008]166号
【颁布时间】 2008-10-24
【实施时间】 2008-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76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增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独生子女户和双女计生户夫妻养老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四)各区、市、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核确认并公示
  
  各区、市、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下一年增发养老金对象名单进行复核后,报送到本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增发养老金对象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情况进行核实,核实确认后将增发养老金名单印发至村(居)民委员会,在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10日,接受群众监督,经公示无异议后,将确认的下一年增发养老金对象名单及所需资金数在每年4月30日前上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和本级财政部门。
  
  (五)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核确认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各区、市、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上报的下一年增发养老金对象进行审查,经审核确认后,将确认的下一年增发养老金对象名单及所需资金数在当年的5月30日前各送一份至市财政局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五、资金筹措
  
  (一)从2008年开始,市级财政承担乌当区、白云区、高新区、花溪区、修文县、开阳县、息烽县、清镇市每年增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计生户养老金的50%,其余由上述区、市、县财政承担。以后市级财政承担经费逐年按2.5%递减, 县级财政承担经费逐年按2.5%递增,直至经费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市级资金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人口与计划生育事务费”中进行列支,县级资金由各区、市、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人口与计划生育事务费”中进行列支。
  
  (二)南明区、云岩区、小河区每年应增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计生户养老金由区本级财政全额承担。
  
  六、资金管理与发放、监督
  
  (一)增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独生子女户和双女计生户夫妻养老金的资金管理。
  
  1.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增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独生子女户和双女计生户夫妻养老金的资金设立人口计生养老保险帐户科目或辅助帐户。
  
  2.市人口计生、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每年10月31日前联合对上一年下拨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对当年下拨资金进行调整。
  
  3.市财政局按照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核确认的下一年增发养老金对象和市级财政应承担资金数在每年11月20日前下拨到各区、市、县财政局。
  
  4.各区、市、县财政局将本级财政应承担资金和市财政局下拨资金在每年12月10日前一并划拨到本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经费专户”。
  
  (二)增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独生子女户和双女计生户夫妻养老金的发放。各区、市、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应增发的资金拨付至本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专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发名单办理增发养老金工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发放经办机构按照养老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为参保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计生户夫妻每月增发100元养老金。符合领取条件的对象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领取规定到指定发放单位领取。
  
  (三)增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独生子女户和双女计生户夫妻养老金的资金监督。县级以上的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每年定期对增发养老金对象的资格确认、资金发放、资金管理、制度运行等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加强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确保政策兑现,取信于民。
  
  七、增发养老金对象的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增发养老金对象个人档案并报区(市、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备案,及时对增发养老金对象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领取条件的,要及时报送退出信息并及时停止增发养老金。
  
  八、加强领导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增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独生子女户和双女计生户夫妻养老金对计划生育工作利益导向机制建设和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组织协调财政、人口计生、劳动和社会保障、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总结经验,指导并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为确保此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由奖励扶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增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独生子女户和双女计生户夫妻养老金的实施,协调解决增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独生子女户和双女计生户夫妻养老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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