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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怒政办发[2008]128号
【颁布时间】 2008-10-23
【实施时间】 2008-10-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77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细则》的通知

[接上页]

  9.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州直各部门召开的全州性工作会议,会议通知一律由部门发出,通知可引用“经州人民政府同意”。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会议通知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出;
  
  10.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州性工作会议,文字材料和州人民政府领导的会议讲话,由部门印发;
  
  11.州人民政府领导在部门工作会议或有关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的讲话,经领导本人同意后,由部门或有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全文或摘要。
  
  二、公文运转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运转过程中主要包括公文的接收、分办、办理、传批、起草和审核、签发、复核、缮印和归档。
  
  (一)公文的接收与分办
  
  1.有关方面送州人民政府或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文件、信件等,由秘书九科收发室负责接收。
  
  2.收到上述公文、信件等,收件人是领导同志的,送领导同志或由其秘书签收、拆封;收件人是科室的,由科室签收、拆封;收件人是州人民政府或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的,由秘书九科签收、拆封。
  
  3.秘书九科签收的公文,按以下原则分办:
  
  (1)办件。即省各厅委办、州直各部门和各县人民政府报送或转送州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办公室需要办理或审批的公文,由秘书九科登记、编号并分送有关科室。有关科室办结后,应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有关副秘书长和秘书长。规范性文件拟稿,由分管副秘书长和秘书长提出意见转州人民政府法制局审核。一般情况下,州人民政府法制局应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签署意见送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2)传阅件。即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州委发来的公文,省直各部门、州直各部门和各县人民政府报送或转送州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不需要办理或审批的公文(包括传真电报),由秘书九科登记、编号后送相关科室,根据处理意见送各位领导或有关领导,密级较高的按分管领导批示范围送有关领导传阅。传阅过程中领导对有关事项作了批示的,及时按批示意见处理。
  
  4.对报送领导个人且需要审批的公文,秘书九科收到后按分办原则分办。
  
  5.同时报送州委、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先由州委办公室处理。对州委办公室转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研办的,由秘书九科按分办原则办理。
  
  6.需要州人民政府或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批、办理的公文,除有关领导直接交办的以外,未经秘书九科登记、编号的(以有无收文登记印戳为记),各科室不予办理,不得呈请领导审签。属紧急或特殊情况,应及时到秘书九科补办登记手续。
  
  7.报送州人民政府的简报、资料、信息等,除标明报送对象的以外,由秘书九科按其内容分发有关领导和科室。
  
  (二)公文办理
  
  1.对各县人民政府和州直各部门报送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即请示件),承办科室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秘书九科主要负责审核公文的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报文单位、签发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承办科室主要负责审核公文是否与有关部门、县协商会签,公文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凡不符合规定的,由秘书九科或承办科室写明情况呈分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批示后,将来文退回报文单位。
  
  2.对各县人民政府报送州人民政府需转州直有关部门研究办理的,报经分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同意后,直接转请有关部门办理。其他需审批的公文,按照领导批示意见办理。
  
  3.对州直各部门报送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根据其内容采取不同方式办理:
  
  (1)凡经审核符合规定且相关部门意见一致的,呈分管副秘书长和秘书长审核报州人民政府领导批示;
  
  (2)对经牵头主办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但意见不一致,需由州人民政府领导协调裁决的公文,主办部门应将意见分歧、背景材料和提出的倾向性建议一并送分管副秘书长和秘书长审核后,呈州人民政府领导审批;
  
  (3)州直各部门要求以州人民政府或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必须先请示分管副秘书长和秘书长是否同意发文,由分管副秘书长和秘书长严格把关。同意发文的,要求发文单位须将代拟稿、背景材料及电子文档一并送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对部门代拟稿或转发稿进行认真审核并作必要的文字修改(修改较大的,要送原报文部门重新打印清样并审核)后,再按程序呈批;
  
  对州直各部门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制发的公文,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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