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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经州人民政府领导批示的公文,需以州人民政府或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答复的,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5.各县人民政府和州直各部门抄送(报)州人民政府领导的文件,分送有关领导阅知;抄送(报)州人民政府或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送分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阅知,秘书长、副秘书长提出具体意见的,按秘书长、副秘书长意见分送。 6.公文办理过程中,涉及到州委办公室、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州政协办公室、怒江军分区、州法院、州检察院等部门工作的,应加强联系与沟通。 (三)公文传批 1.传批件按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副州长-常务副州长-州长顺序送批;传阅件按州长-常务副州长-副州长-秘书长送阅。 2.公文传批过程中,如领导批示送有关部门的,应及时按批示办理;公文传阅过程中,如领导批示送有关部门的,应及时将复印件转有关部门办理。密件复印按保密规定执行,严禁复印绝密件。 3.收到州委书记批示件后,应立即将原件或复印件分送州长、秘书长。对州委书记、州长批示的公文,要及时掌握办理情况,并向分管副秘书长和秘书长报告。 4.公文传批过程中,如遇领导出差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批阅公文时,相关科室应加强联络,商定传批方式。 5.领导阅批后的公文,应按“谁送退谁”的原则及时退文,不得横传,以免泄密和丢失文件。 6.紧急公文,应在公文右上角醒目位置表明紧急程度,如“急件”或“特急件”。 7.下班后和节假日,除“急件”外,其他公文原则上不予传批。 (四)公文起草和审核 经州人民政府领导同意以州人民政府或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要切实把好协调会签关、内容和文字审核关、呈批关。 1.准确使用文种。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规定的公文种类共12类13种,即:(1)命令(令);(2)决定;(3)公告;(4)通告;(5)通知;(6)通报;(7)议案;(8)报告;(9)请示;(10)批复;(11)意见;(12)函;(13)会议纪要。必须严格按规定的适用范围准确使用。不得在规定文种之外自立文种。 2.规范公文格式。公文格式即公文的样式,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时间、份数等部分组成,在一份文件上,必须正确使用和标注。 起草的文稿(包括代拟稿、转发稿),前面应填附“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稿纸”单,由主办单位(科室或局、处)填写相关栏目,并依法确定信息公开属性,呈领导审签。文件签发后,由秘书九科办文人员填写发文字号中的顺序号和份数,交文印室印制。 3.认真起草、修改、审核文稿,确保公文质量。 (1)符合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性规定,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2)情况真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精炼,篇幅力求简短。 (3)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文内使用简称应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日期应写具体的年月日。 (4)州人民政府文件的批语,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要写“参照执行”,应写“遵照执行”或“贯彻执行”。 (5)州人民政府文件中一般不引用州人民政府领导的个人讲话,不得出现对地方党委作指示、交任务的内容。 (6)下发规范性文件用“印发”;下发隶属机关的公文用“批转”;下发上级、同级或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用“转发”。批转、转发公文,只将事由写清楚,不必照抄标题。标题中除对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 4.修改、审核后的文稿,如技术性、专业性较强,视情况通知主管部门负责人审阅,作必要修改并签署姓名,再送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州长审阅。 (五)公文审签 1.以州人民政府文件发布规范性措施、决定、命令,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或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议的议案、规范性文件、人事任免,由州长审签。 2.向上级报送的上行性公文,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纪要、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州长办公会议纪要(州人民政府现场办公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州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审签;州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州长、副州长或秘书长审签。其中涉及财税、重大经济政策、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等重要事项的,由州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审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