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在必要的地方,缔约各方应将其国家法律与本协定的内容相一致。 第三十八条 保留 对本协定不允许有任何保留。 第三十九条 生效 本协定自所有缔约方批准或接受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协定的中止 每一缔约方可在影响其国家安全的紧急情况下立即暂时中止本协定的执行。该缔约方应将此种中止尽快通知其他缔约方,但一旦情况恢复正常应结束中止状态。 第四十一条 与其他国际条约的关系 本协定及对其采取的任何行动均不得影响缔约各方在其他任何现有协定和国际公约下也作为缔约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两个或多个缔约方之间有关解释或执行本协定的任何争议,应直接解决或在联合委员会内通过友好谈判解决。 第四十三条 修正 任何缔约方均可通过联合委员会对本协定提出修正案。此种修正案必须经缔约各方一致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四条 退出 (a)任何缔约方可在本协定生效满两年后通过向其他缔约方交存退出通知的方式退出本协定。 (b)退出本协定应在其交存退出通知一年后生效。 本便利跨境客货运输协定由以下全权代表签署,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在万象签署,一式三份,仅有英文文本。 签字: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交通运输邮电建设部部长 炮·本那丰 泰王国交通运输部部长 素帖·特素班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交通部部长 黎玉环 附件一: 附件和议定书 附件一危险货物的运输; 附件二国际运输车辆登记; 附件三易腐货物的运输; 附件四跨境边境手续的便利化; 附件五人员的运输; 附件六过境和内陆通关制度; 附件七交通规则和标志; 附件八车辆的临时出口; 附件九经营人跨境运输经营颁证标准; 附件十运输合同条款; 附件十一道路和桥梁设计及建设标准与规范; 附件十二跨境和过境设施与服务; 附件十三(a)多式联运承运人责任制度驾驶许可证种类和要求; 附件十三(b)多式联运经营人跨境运输经营颁证标准; 附件十四集装箱海关制度; 附件十五商品分类制度; 补充附件驾驶证 议定书一通道、线路、出入境口岸(跨越边境)的指定 议定书二道路使用者的过境运输交费 议定书三服务密度和能力配额与许可证的发放 附件二: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泰王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便利货物及人员跨境运输协定》修正案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泰王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各方”), 忆及1999年11月26日在万象签订的《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泰王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便利货物及人员跨境运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 还忆及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GMS)第九次会议上已同意,所有GMS六国应在2001年底前采纳并签署便利跨境客货运输框架协定, 为了修改该协定以便在初步阶段作为一个基础扩大GMS国家客货运输的合作,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各方同意序言第一段由“缔约各方”代替。 第二条 缔约各方同意,第三条“本协定所用术语的定义”第(1)段替代为:“协定:大湄公河次区域便利货物及人员跨境运输协定及其附件和议定书”。 第三条 缔约各方同意,第三十六条修改为: “本协定须经缔约方各方政府批准或接受后方可生效。协定的签字、批准或接受以及生效可在附件和议定书的签字、批准或接受之前单独进行。” 第四条 缔约各方同意,在第三十六条“批准或接受”之后插入新的第三十六(bis)条,内容如下: “第三十六(bis)条 本协定对大湄公河次区域任何国家开放加入。加入书应保存于缔约各方政府。” 第五条 一旦某一GMS国家加入,则协定的标题自动被修改为包括该加入国的名字。 第六条 上述协定修正案须经缔约各方政府批准或接受。 本修正案于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在仰光签署,一式三份,以英文写成。 签字: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总理府部长 宋蓬·孟孔维拉 泰王国交通运输部副部长 蓬萨孔·劳哈维奇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交通部部长 黎玉环 附件三: 关于澄清大湄公河次区域跨境运输协定*与其附件和议定书的关系及承诺修改协定第17条(驾驶证)的谅解备忘录 *系指《柬埔寨王国政府、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泰王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便利货物及人员跨境运输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