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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招标方案核准意见明细表(不含新增工艺仪器、设备),包括勘察、设计、监理、单体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材料购置等的招标方案核准意见明细(详见附表二)。 (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以法人单位为基础,按独立项目进行审批,确需将多个项目合并审批的,须注明各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号及相关投资构成。 (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对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转交国防科工委综合计划司,由综合计划司提出具体意见报委领导批准后,再交由有关司和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1. 调整或改变项目建议书确定的建设目标或建设纲领; 2. 政府投资额超过项目建议书批复控制数; 3. 改变项目建设地址或增加项目购地面积。 三、项目初步设计的编制、申报和审批 (一)项目初步设计应由项目法人单位委托或通过招标确定有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根据已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规定》的要求。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原则上都应进行初步设计。没有新建土建工程、只购置通用设备仪器或计算机软硬件等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不再进行初步设计,由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达到初步设计的深度。 (三)中央单位政府投资2亿元以上(含2亿元)项目的初步设计应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初审后报国防科工委,由国防科工委有关司会同综合计划司办理;其余未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明确由国防科工委审批初步设计的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初审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是否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规定和已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 2. 设计方案是否合理、可行; 3. 内容是否客观、真实。 (四)需由国防科工委审批的项目初步设计,在收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报送的项目初步设计正式申请文件后,由有关司进行初步审核。对内容、质量符合要求的,委托咨询评估、组织专家审查或直接办理审批手续;对内容、质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修改。 地方单位项目由项目单位报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根据国防科工委有关规定办理。 (五)项目初步设计应以法人单位为基础,按独立项目进行审批。确需将多个项目合并审批的,应注明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号及相关投资构成。 (六)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的主要内容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并将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投资估算表细化为总概算表/综合概算表,根据有关规定和项目实际需要增加总图布置及工艺路线设计等内容。 (七)项目初步设计相对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报国防科工委,由有关司商综合计划司处理(地方项目须报国防科工委,由综合计划司提出具体意见报委领导批准后,再交由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办理)。 1. 政府投资额超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定的控制数; 2. 调整或改变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目标或建设纲领; 3. 项目外汇额度调增10%以上,且需要国防科工委办理有关手续(如海关免税等); 4. 改变项目建设地址或增加项目购地面积; 5. 调增、调减重大设备(单台购置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或10万美元以上的设备)或改变重大设备、主要单体建筑用途。 (八)项目初步设计相对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发生调整导致项目招投标方案变化的,应按规定报请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和单位补充办理招标方案核准意见。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调整审批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或初步设计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上级审批文件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建设内容。确需调整的,应按审批程序和权限报国防科工委或有关部门和单位审批。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相对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或初步设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国防科工委有关司会同综合计划司办理调整审批手续: 1. 调整或改变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目标或建设纲领; 2. 项目外汇额度调增10%以上,且需要国防科工委办理有关手续(如海关免税等); 3. 改变项目建设地址或增加项目购地面积; 4. 调增、调减重大设备(单台购置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或10万美元以上的设备)或改变重大设备、主要单体建筑用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