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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节余资金大于300万元(含300万元)或占项目总投资比例高于10%(含10%)的,节余资金使用方案应报国防科工委审批,由有关司具体办理。 (四)经批准的节余资金使用方案实施完成后,应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审计后报国防科工委备案,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五)项目结余资金是指项目竣工验收后未支出的净结余资金。结余资金的使用,一律由国防科工委财务司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 八、其他 (一)委属单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调整、节余资金使用方案、竣工验收等由国防科工委负责审批。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调整批复中政府投资比例不得高于项目建议书批准的政府投资比例,维护政府投资政策的严肃性。 (三)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和实施过程中,建设周期相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调增6个月以上的,须报国防科工委审批。 (四)在建项目在本规定实施前已发生的项目调整,需报国防科工委审批的,在验收或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前,统一报国防科工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调整手续。 (五)同一项目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调整和竣工验收时,批复文件标题应与项目建议书批复保持继承性。 (六)委托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调整和竣工验收的批复文件需抄报国防科工委(综合计划司和有关司)备案。 (七)本规定实施后,国防科工委印发的《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科工法字[2000]717号)、《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快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科工计[2002]756号)、《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军工投资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科工计[2004]1101号)、《国防科工委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和改进军工投资管理的指导意见〉的补充通知(科工计[2005]408号)等文件中相应内容以本规定为准。 (八)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