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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10-31
【实施时间】 2006-10-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85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若干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以上调整导致项目招投标方案变化的,由国防科工委有关司一并补充办理招标方案核准意见。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其他调整导致项目招投标方案发生变化或因保密等原因导致招投标方案发生改变的,应报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补充办理招标方案核准意见。
  
  (四)项目实施应严格执行批准的项目概算,因客观原因确需调增政府投资概算的,应在原批准概算基本完成后按程序报国防科工委审批。国防科工委在收到项目调增政府投资概算申请文件后,将组织对项目投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或审计,对合理的调整,由综合计划司会同有关司办理调概手续。
  
  (五)为方便、简化应报国防科工委办理的项目调整审批手续,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按要求采取一事一报批的方式,也可采取先报备案后集中报批的方式。采取先报备案后集中报批的,应以部门文件(函)按附表三格式一式3份报国防科工委备案,国防科工委在收到备案申请表后1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司会同综合计划司提出意见(详见附表四)。对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调整备案的,国防科工委将下达审查通知书(详见附表五),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对同意调整备案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收到国防科工委有关司书面意见后可以实施并在竣工验收前根据调整备案情况一并上报正式调整请示,由国防科工委有关司办理调整审批手续。
  
  五、项目竣工验收的有关管理规定
  
  (一)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具备投产和使用条件、符合验收要求的,应按照《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二)验收依据。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包括国防科工委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计划、建设内容或概算调整、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意见、节余资金使用方案等相关文件,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国防科工委具体规定和要求审批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建设内容调整、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意见和节余资金使用方案等相关文件。
  
  (三)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项目申请竣工验收之前,由项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国防科工委。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项目由国防科工委负责组织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项目,属中央单位的,按隶属关系委托有关部门(单位)、军工集团公司或民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会同所在地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审计意见应报国防科工委备案);属地方单位的,由所在地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审计意见应报国防科工委备案)。
  
  (四)项目竣工验收。政府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和5000万元以下但在国防科工委下达的竣工验收计划中明确由国防科工委验收的项目,由国防科工委负责验收。5000万元以下的其他项目,属中央单位的,按隶属关系委托军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单位)或民口中央企业集团会同所在地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竣工验收批复文件应附验收意见并报国防科工委备案;属地方单位的,委托所在地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竣工验收批复文件应附验收意见并报国防科工委备案。
  
  (五)竣工验收批复应包括以下要素:
  
  1. 项目建设依据,包括项目批复情况和批复内容;
  
  2. 项目完成情况,包括项目建设总体效果、资金到位及投资完成情况、设备购置情况、建安工程完成情况、形成交付使用资产情况等;
  
  3. 验收结论综述;
  
  4. 其他,包括尾工工程处理意见等需说明的问题。
  
  六、项目预备费审批
  
  (一)项目预备费用于项目初步设计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定建设内容的,由项目单位自行安排(项目审批文件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二)用于本项目补充建设但超出批复建设内容的,应在本项目基本实施完成后按项目调整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三)需将项目预备费调整用于其他项目建设的,应在本项目竣工验收后纳入结余资金,按本文第七条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七、节余资金和结余资金的审批
  
  (一)项目节余资金是指项目批复总投资与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确认的完成投资之差。节余资金应用于本项目补充完善建设。
  
  (二)项目节余资金小于300万元或占项目总投资比例小于10%的,由项目验收组织部门审批明确使用方案。用于购置重大设备的,必须符合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结构调整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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