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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在本协定下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分配方式应按本附件执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附件适用于在本协定下执行的共同研究,除非协定双方另有约定。 第二条 权利的所有权、分配和使用 一、在本附件中,“知识产权”的定义和协定中第二条第三款的定义相同。 二、本附件阐述的是协议双方及其参与者的权益的分配。每一方及其参与者应确保另一方及其参与者获得根据本附件分配到的知识产权。本附件不改变或影响在一方及其国民或参与者之间的权益分配,这将由各方现行的法律、惯例决定。 三、双方应遵循下列原则,这些原则同时适用于相关的合同安排: (一)对知识产权实施有效保护。一方及其参与者应确保将在本协定下产生的任何形式的知识产权及时通知另一方及其参与者,并适时对该项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二)在考虑双方及其参与者的贡献的基础上对成果进行有效开发。 (三)对另一方的参与者给予同与本方参与者相同的非歧视待遇。 (四)保护商业秘密信息。 四、参与者应共同制订一份技术管理计划,就在共同研究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及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使用和发布作出规定。技术管理计划作为专门的研究和开发合作合同的一部分,应在该合同签署前,由出资机构或一方的出资部门予以批准。技术管理计划的制订要以各方现行的法律和法规为依据,并考虑联合研究的目的、双方及其参与者的出资情况以及其它贡献、按使用地域或使用领域给予许可证的利弊、出口控制的信息、货物和服务的转让、现行法律的要求和参与方认为合适的其它因素。技术管理计划中还应对涉及访问学者(如不隶属任何一方或参与者的学者)研究产生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和义务做出规定。 技术管理计划是由参与者为实施共同研究和规定参与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一项具体安排。 关于知识产权,技术管理计划一般涉及所有权、保护、使用者用于研究和开发的权利、成果的利用和发布(包括联合发表事宜)、访问学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争议解决程序。技术管理计划还可涉及前景信息和背景信息、许可证和交付使用等问题。 五、在共同研究的过程中创造的、而又未在技术管理计划中明确的信息或知识产权,应根据技术管理计划中的原则,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加以分配。如有争议,这一信息或知识产权应由所有共同研究产生这一信息或知识产权的参与者共同享有。适用这一规定的各参与者应有权将这一信息或知识产权用于其商业开发而不受地理限制。 六、各方应确保另一方及其参与者有权按上述原则享有知识产权。 七、在维持受本协定影响领域的竞争条件的同时,各方应尽力确保行使根据本协定所获得的权利和根据本协定所做的安排,并特别鼓励下述活动: (一)对在本协定下创造的、公布的或通过其它方法可以获得的信息进行传播和使用; (二)国际标准的采用和实施。 八、本协定的终止或期满不影响在本附件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版权和科学著作 对属于双方或其参与者的版权的处理应与伯尔尼公约(一九七一年巴黎条约)一致。版权保护仅及表达,但不包括设想、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专有的版权只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有限制和例外,但不得妨碍对作品的正常开发和版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除非在技术管理计划中另有规定,否则在不违背第二条的前提下,研究结果应由双方或参加联合研究的参与方共同发表。根据前文所述的一般规则,下述程序也将适用: (一)在一方或其公共实体将依据本协定进行的联合研究发表在科学技术杂志、文章、报告、书籍(包括录像和软件)上时,另一方将有权在全世界范围内、非独占地、不可撤销地、免版税许可地对其进行翻译、翻印、改编、传播和公开发布。 (二)各方应确保使得根据本协定进行的共同研究而产生的,并由独立出版商出版的具有科学特征的文献作品能尽可能广泛地发布。 (三)根据本条款,公开发表和编写的具有版权的所有复制品上都应标明作者的姓名,除非他们明确表示谢绝署名。复制品上还要在显著位置标明其受到双方的共同支持。 第四条 发明、发现和其它科技成果 由双方进行共同研究而产生的发明、发现和其它科技成果归双方共有,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第五条 保密信息 一、文件类保密信息 (一)协定各方、其代理机构或参与方应尽可能早地、并最好能在技术管理计划中明确它希望保密的、与本协定有关的信息。特别考虑到如下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