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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8-12-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9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欧洲共同体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接上页]
1.信息的秘密性是指它在整体上、或是在细微结构上、或是在各部分的组合上不被本领域的专家所掌握或无法轻易以合法方式获得;
  2.保持其为秘密可使信息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商业价值;
  3.对信息的事前保护指的是由合法主管人员对信息采取适当措施,以保持其秘密。
  除非另行明确,双方及其参与者可在一定情况下同意根据本协定而进行的联合研究过程中提供、交换或产生的部分或全部信息不得公开。
  (二)各方应确保已方及其参与方对保密信息予以明确,例如通过适当的标记或限制性说明的方式。这一点也全部或部分地适当于上述信息的复制品。
  一方根据本协定收到保密信息后,应尊重其特殊性质。这些限制将在此信息被其所有者向公众公开后自动失效。
  (三)在本协定下交流的保密信息,接受方可将这一保密信息向其内部人员或其雇佣人员以及因正在进行中的共同研究的特殊需要要而被允许的其它有关部门或机构进行发布,以此形式发布任何保密信息须依据保密协议并应像上述那样易于识别。
  (四)在保密信息提供方事先书面许可的情况下,接受方可在比上述第三项所允许的更广泛的范围内发布这一保密信息。双方应共同合作制订申请及获得类似书面许可的程序,各方还应在其国内政策、法规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认可这一程序。
  二、非文件类保密信息
   在本协定下安排举行的研讨会和其它会议上提供的非文件类保密信息或其它保密信息,或者通过辅助人员的工作、设施的使用或合作项目而产生的信息应由双方或其参与方依据本协定中针对文件类信息的规定的原则加以处理;其前提是这一保密的或带机密性的,或专用的信息的接受者在信息交流时即已得知该信息的机密性质。
  三、控制
  每一方应尽力保证它在本协定下所接受的保密信息受到控制。如果一方发觉它即将或可能无法满足上述第一款和第二款中不扩散规定,它应立即通知另一方。然后由双方协商以确定一个适当的行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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