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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颁布时间】 2006-09-27
【实施时间】 2006-09-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94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接上页]

  二等奖:阐述总结烟草行业某一领域的新技术、新方法,对烟草行业发展有很大推动作用;结合烟草行业重点项目收集、分析数据,总结为理论,对烟草行业决策有重要意义;提出的新学科、新体系,在烟草行业某一领域具有权威性,有很大的学术和使用价值;接近国际同类书籍先进水平,编辑出版质量达到国家规定图书优质质量标准,对推动烟草行业技术进步、提高人员素质作用很大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等奖:阐述总结烟草行业某一领域的新技术、新方法,对烟草行业发展有较大推动作用;结合烟草行业重点项目收集、分析数据,总结为理论,对烟草行业决策有一定意义;总结的学科、体系,在烟草行业某一领域具有权威性,有较高的学术和使用价值;达到国内同类书籍领先水平,编辑出版质量达到国家规定图书良好质量标准,对推动烟草行业技术进步、提高人员素质作用较大并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十八条 烟草行业信息化类,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类等成果,按成果的性质可分别归入本细则第十三条中所规定的各类别中并按相应类别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不再单独设立相应类别与评审标准。
  
  第十九条 对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很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较大的推动作用并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烟草发明专利技术成果可参与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烟草发明专利技术成果应按成果的性质分别归入本细则第十三条中所规定的相应类别中并按相应类别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不再单独设立相应类别与评审标准。
  
  对于已获得专利授权的烟草科学技术自主创新项目,在项目评审时应给予优先考虑。
  
  第五章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与主要完成单位
  
  第二十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设计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第二十一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主要完成单位应当是实质性参与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并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的单位。
  
  仅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单位不作为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主要完成单位参加申报。
  
  第二十二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量实行限额限制。
  
  特等奖的人数不超过20人,单位不超过10个;
  
  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5人,单位不超过7个;
  
  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5个;
  
  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7人,单位不超过3个。
  
  第六章 评审机构
  
  第二十三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委)负责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委可以根据当年度评审工作的实际需要,从科技成果评审专家库中另行聘请除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委委员之外的有关专家、学者(以下简称特邀专家)参与当年度的评审工作,其在项目评审工作中的权益等同于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委委员。
  
  第七章 申报和推荐
  
  第二十五条 各行业直属单位负责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工作。各项目完成单位负责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工作;国家烟草专卖局杰出贡献奖候选人的所在单位负责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申报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申报单位和推荐单位应按照当年度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文件的要求,以及《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的申报与推荐工作。
  
  第二十七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应采用网上与书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报和推荐并保持网上申报与书面申报的内容完全一致,同时必须在规定的申报日期内完成申报和推荐。
  
  第二十八条 各推荐单位应依照《奖励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和本细则的规定进行初审。初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材料是否真实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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