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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申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材料是否真实可靠,是否符合本细则中对申报条件的具体规定,是否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申报单位提供的经济效益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可靠。 第二十九条 申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应报送《烟草行业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推荐书》(见附件1)并按要求认真填写下列申报材料: (一)被推荐人基本情况; (二)被推荐人工作简历; (三)被推荐人的主要科学技术成就和贡献; (四)被推荐人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技术创新要点; (五)被推荐人发表论文、专著及被引用情况; (六)被推荐人曾获奖励情况; (七)被推荐人申请、获得专利情况; (八)被推荐人工作单位意见; (九)推荐单位意见; (十)专家推荐意见; (十一)附件。 第三十条 申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应依据《奖励办法》,对照本细则规定的标准确定申报的奖励等级。申报的奖励等级最高为一等奖。申报一等奖的项目可以参加一等奖和二等奖的评审,但不能参加三等奖的评审;申报二等奖的项目可以参加二等奖和三等奖的评审。 第三十一条 申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见附件2)。 推荐书中的项目名称和完成单位应与立项合同(鉴定证书或视同鉴定证明)名称、完成单位一致;完成人员中如有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应由项目组出具有关实质性参与项目研究工作的证明文件;标准类成果应是国家或国家烟草专卖局正式发布并实施两年以上的标准,同时由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出具推荐意见。 需提供推荐书的数量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在当年的文件通知中规定。 (二)相关证明材料(文件)。 所有申奖项目应提供省(部)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成果鉴定(评审)证书或视同鉴定(评审)证明,专利授权证书,有关部门出具取得经济效益证明(由项目主要完成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等。 烟草发明专利技术成果可以不提供项目鉴定证书或视同鉴定证明,但必须提供发明专利授权证书、专利权属证明、专利有效性证明、专利说明书、有关单位(部门)出具的本专利技术已得到采用的证明以及取得经济效益证明(由项目主要完成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等。 (三)项目的试验研究总结报告(研制报告或技术报告;专利说明书;原版图书;标准原件等)。 (四)申报单位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 (五)申报科技专著(科技教材、科普图书)成果,须提供至少3名专家(相关领域、非本单位、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的评价推荐意见,被公开引用的证明,发行量、再版次数及译成其他语种的证明,由新闻出版机构图书管理部门出具的图书成品质量证明。 (六)申报软科学研究成果,须提供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部门出具的被采纳或使用的证明。 (七)申报科技成果推广奖励,须提供各成果应用单位推广情况、实际应用效果以及产生的经济与社会效益等证明。 第三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人须填写申报声明书,其主要内容是: (一)申报材料准确、可靠、真实性声明; (二)是否同意降等级评审的声明。 第八章 评审 第三十三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委办公室负责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的形式审查工作,对形式审查结果写出书面意见,向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委报告。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委办公室可视具体情况提出当年度的评审预案。 第三十四条 在评审时,应有不少于30名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委委员和特邀专家(以下统称为评审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并代表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委从事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参加评审的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委委员原则上应根据当年度评审项目学科领域的需要和评审委员的代表性,从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委全体委员中分类随机抽取,必要时可以另行聘请特邀专家,特邀专家人数不得超过评审委员的20%。 第三十五条 申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励的候选人或申报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不予受理。 (一)申报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有如下情况之一者: 1.具有知识产权纠纷或其他异议未解决的; 2.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3.未活跃在当代烟草科学技术前沿并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