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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自贡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自府发[2008]28号
【颁布时间】 2008-10-23
【实施时间】 2008-10-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95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各区县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要认真贯彻落实《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省政府令第226号)及配套文件精神,尽快组织实施受损住房的安全鉴定、修复加固及拆除清理工作。鉴定机构应当综合考虑破坏程度与受损房屋结构安全性能、已使用年限、加固成本和地质条件等因素,对需加固住房提出加固的技术方案。鼓励房屋所有权人加固受损住房。受损住房经鉴定可加固后继续使用的,各区县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应指导房屋所有权人或其所在单位尽快实施加固,不得以行政手段强制拆除。受损住房的安全鉴定、修复、加固和拆除清理工作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对因灾受损需除险加固的住房,给予适当补助。市财政根据省拨资金和各区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住房总体受损情况拨付专项资金,由各区县和高新区管委会包干使用。受损住房按受损程度分为轻微损坏、中等破坏、严重破坏3种类型。各类型的补助标准详见表二。
  
  表二:城镇受损住房加固补助表
  
  单位:万元/户
  
  轻微损坏
  
  中等破坏
  
  严重破坏
  
  补助标准
  
  0.1-0.3
  
  0.4-0.5
  
  0.6-0.8
  
  轻微损坏中不需加固修复即可使用的住房,可不予补助。城镇受损住房加固具体补助办法及标准由各区县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市财政拨付补助资金及住房受损情况制定,报市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核准。
  
  四、组织建设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
  
  各区县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建设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
  
  (一)安居住房
  
  安居住房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向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以及租住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当地城镇户籍家庭出售、出租,安置受灾群众。安居住房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40-80平方米,以60平方米左右的中小户型为主,每户限购买或租赁1套。
  
  安居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由政府组织建设。安居住房价格根据建造成本核定,包括土地划拨成本、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安成本和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等。政府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安居住房项目,项目利润率不高于3%。安居住房具体销售(租赁)价格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安居住房产权和上市交易管理,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廉租住房
  
  各区县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应当采取措施,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可直接投资集中建设一批廉租住房,或在经济适用住房、安居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按照国家现行政策实行土地行政划拨,税费减免,由政府组织建设;实行低租金标准(“三无”家庭免收租金)。廉租住房每套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不得超过50平方米。
  
  (三)住房供应
  
  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申领资金补助后可租住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也可购买、租住安居住房;一般收入家庭和高收入家庭申领资金补助后可购买或租住安居住房,也可通过市场购买(租赁)其他住房。
  
  五、积极推进原址重建
  
  (一)经有资格的鉴定机构确定符合毁损条件的房屋,可申请原址重建。原址重建是指毁损住房所有权人(或其法定继承人,下同)在毁损住房原占用土地上重建住房。原址重建必须符合地质安全、生态环境、城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等要求。原址重建须由毁损住房所有权人依据规划和灾后抗震设防标准实施,各区县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应当予以支持。
  
  (二)城市(县城及以上,下同)毁损住房所有权人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其原址重建住房;毁损住房为单位出售的房改房(或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的,可由原售(建)房单位组织原址重建。毁损住房为单位自管公房的,可由单位组织原址重建后按安居住房有关政策出售或出租给原居住职工家庭;单位不组织重建的,可由政府为原居住职工家庭提供安居住房或廉租住房。住房毁损的职工家庭享受资金补助及建房税费减免和房价政策性优惠等补助政策,单位不得提高资金补助标准,不得将系统内对口援建的资金和其他资金用于住房建设和发放资金补助,重建住房建筑面积不得突破原毁损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原职工住房困难需要改善的,经批准可适当增加重建住房建筑面积,但不得超过安居住房面积控制标准。
  
  六、区(县)以下镇乡居民住房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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