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自贡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自府发[2008]28号
【颁布时间】 2008-10-23
【实施时间】 2008-10-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95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一)区(县)以下镇乡居民(指县以下建制镇及乡政府所在地非农村户口居民,下同)因灾住房毁损、无房可住的,享受城市受灾居民住房资金补助政策。
  
  (二)鼓励区(县)以下镇乡居民自力更生,重建家园。满足原址重建条件的,鼓励镇乡居民原址自建住房,灾区地方政府要给予税费减免等政策扶持;不能原址重建的,由政府行政划拨土地,由镇乡居民按原住房标准异址自建,并享受与城市居民一致的各项优惠政策,原毁损住房用地由政府收回,并根据新旧用地市场价值结算补差。镇乡居民自建住房应满足灾后抗震设防要求,保证住房质量安全。
  
  (三)需要政府统筹组织建设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的,按城市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组织建设办法办理。
  
  七、促进住房市场发展
  
  各区县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促进住房市场发展,多渠道提供房源,满足受灾城镇居民多层次的住房需求。要优先落实廉租住房、安居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积极发展二手住房市场和住房租赁市场;鼓励私人住房出租。
  
  八、重建支持政策
  
  (一)税费减免
  
  1.税收优惠。灾后重建住房(指安居住房、廉租住房、原址重建住房及镇乡居民自建住房,下同)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所签订的建筑安装、销售、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在地震中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对购买其他住房的,契税减征80%。经法定机构鉴定,对因灾损毁不能居住、使用的房屋和危房,停止使用后,在2008年底前免征损毁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建设灾后重建住房和加固住房,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防治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房屋产籍查询费、房屋安全鉴定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和土地使用权登记证书一次性工本费等项目;免收的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
  
  (二)信贷扶持
  
  1.优先发放住房建设贷款。各商业银行对政府组织的住房恢复重建项目优先给予贷款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对重灾区的安居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灾后重建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在贷款条件方面给予优惠。
  
  2.提供居民住房信贷优惠。对受灾地区居民购置自住房的贷款利率下限调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6倍,最低首付款比例下调为10%。具体利率水平和首付款比例由商业银行自主确定。
  
  对受灾居民原址重建住房、购买住房及加固住房,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提供住房公积金优惠贷款支持,贷款利率在各档次利率基础上优惠1个百分点。
  
  (三)土地政策
  
  1.对廉租住房和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符合毁损条件申请在原址重建住房的,可按原方式使用土地,免除相关费用。
  
  2.根据规划确定的城镇廉租住房、安居住房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可以边建设边报批,按用地审批权限办理用地手续。
  
  3.城镇居民住房毁损的,原房屋所有权人继续享有相应的法定土地使用权权益。因规划调整或避让灾害等原因不能原址重建住房的,由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依法给予土地使用权人经济补偿。土地使用权人申购安居住房的,经济补偿中应扣除安居住房行政划拨土地与市场出让土地价格之间的差额;不申购安居住房的,依法全额补偿。
  
  九、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区县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是灾后城镇住房恢复重建的实施主体、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市政府成立以市长为组长的自贡市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另行文),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市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将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并实行工作进展情况月报制,加强督查,狠抓落实,确保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任务按期保质保量完成。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