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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鹰发〔2007〕28号)精神,认真执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推动人文计生、和谐计生,努力营造稳定低生育水平和关爱女孩的良好社会氛围,现就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人口问题始终是关系鹰潭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必须坚持不懈地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当前,我市正处于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期,人口发展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群众生育意愿与现行生育的政策差距较大,体制转轨、社会转型、人口流动加速,出生人口性别比居高不下,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低生育水平面临反弹的现实风险。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务必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各项奖励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充分调动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切实促进我市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和工作机制的转变。 二、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具体实施内容 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惠及对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家庭和响应国家号召实行计划生育的城乡家庭。 (一)奖励 1.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农村二女户的父母,年满60周岁,经本人申请,符合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条件的,每人每年可享受不少于600元的奖励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负担50%。 2.城市计划生育夫妇年满60周岁, 每个家庭一次性奖励不低于2000元,夫妻双方有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各负担1000元;只有一方有单位的,由一方单位全额负担;夫妻双方没有单位的,由户籍所在街道发放,经费由市、县、乡三级财政按20%、30%、50%的比例负担。 3.当年农村二女户结扎家庭因住房困难,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自住房或重修自住房的,由户籍地乡(镇)政府给予2万元建房补贴或1万元的维修补贴,经费由市、县、乡三级按20%、30%、50%的标准承担。 4.对农村接受了绝育手术的对象,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给予报销或免除手术费,并一次性发给不低于200元的补助费。二女户结扎,一次性发给不低于3000元的补助费。 5.对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其领证之日起至独生子女14周岁止,原则上以现金形式发给不少于8元/月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其经费来源:(1)夫妻双方均在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双方所在单位按单位所在地规定的标准各负担50%。(2)夫妻一方是干部或职工,另一方是农民或者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由干部、职工所在单位按所在地规定的标准全部负担。(3)夫妻双方均为农民和城镇无业居民,由其户籍所在乡(镇、街办)按规定的标准全部负担。 6.建立城乡家庭主动放弃生育二胎的一次性奖励制度。对农村主动放弃生育二胎、符合江西省有关规定年满49周岁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女户家庭一次性给予不低于4000元的奖励,所需经费由省、市、县级财政分别按每户2000元、1000元、1000元的标准共同承担;对城市主动放弃二胎,符合江西省有关规定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一次性给予不低于4000元的奖励,所需经费由市、县、乡级分别按每户1000元、2000元、1000元的标准共同承担。 7.农村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结婚落户的,女方所在乡(镇)一次性给予不少于800元的奖励。 8.行政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假期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晚婚是指男方年满25周岁、女方年满23周岁的初婚;晚育是指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胎的。 (二)优惠 1.农村独生子女和二女户家庭,凭《计划生育家庭医疗优惠证》,享受县级以上公立医院“三免四减半”优惠,门诊时免交普通门诊挂号费、肌肉注射费、小换药费,住院时“三大常规”检查费、胸片检查费、普通床位费、三级护理费等各减50%。减免费用由提供治疗的市、县级公立医院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