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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八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和标准,审查建设工程设计,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的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容积率、建筑后退用地界线和规划道路红线等,建筑的布局、风格、色彩等要承袭地方建筑文化,注入现代设计理念,传统与创新相结合,突出地方建筑风格和特色。 建设工程按照规定配建的绿地、停车场(库)、无障碍设施、道路管线、消防、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和夜景亮化等公共设施,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已投入使用的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改作它用。 第二十九条 严格控制在水源保护区、河道管理区、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园林绿地、广场、高压供电走廊、人行便道以及地下管线的垂直地面,新建和临时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城市规划区内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在建筑屋顶搭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或棚架等设施。 城市主要街道两侧临街地段严禁修建实体围墙;临街建筑严禁将卫生间、餐厅烟囱、单元楼出入口等设施以及影响城市市容观瞻的其他建筑设施设置在临街面。 第三十条 新城区开发和旧城区改建应当保留或预留市政公用设施、人防设施、社会事业设施、园林绿化和公共活动场所用地,并实行保护性控制;应当控制人口密度,完善基础设施,增加绿化面积,改善生活与工作环境,提升城市品位。 第三十一条 科学制定与实施城中村整治、改造工作。采取环境整治、局部改造、整体拆建等不同模式和措施,完善基础设施系统,改善城中村人居环境质量,提高城中村土地的集约利用水平。 第三十二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供电、供气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用地以及住宅区内,新建各类工程管线应当地下敷设;现有的架空管线,应当结合新的管线工程建设转入地下,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地下管线的布置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规范的要求。 修建道路、桥梁时,有关市政管线设施应当按规划同步施工。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严格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和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实施。需对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或单体建筑设计方案的平面、立面、层数、高度、外形、色彩、室外装修材质、结构类别等重大变更的,必须报原审批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 在建设过程中发现地下文物古迹、各种工程管线、测量标志等,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要拆除的,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拆迁范围内,按规定应当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线前应当全部拆除;需要暂时保留或者作临时施工用房的,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限期保留使用,到期自行拆除。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道路、管线的使用性质。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变更。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按照《云南省城镇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中心城市规划区重要区域、重要地段、重要道路、重要节点及重点项目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规委会审定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为加强中心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景观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和城市绿化景观特色,中心城市规划区严格执行“绿色图章”审批制度。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建设工程绿化景观规划设计方案必须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四十条 中心城市建成区居民私房新建、改建、扩建等项目,除考虑消防、日照、通风、绿化、视线等要求外,应满足以下建筑间距: 南北朝向时,建筑间距不小于1:0.6;东西朝向时,建筑间距不小于1:0.4;建筑山墙间距由建筑相邻户协商视情况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