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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现“5·12”汶川特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目标,科学重建美好新家园,确保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令第526号)和《国务院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8〕22号)等有关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建筑市场监管 随着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各类重建工程项目将大量启动。由于项目投资多、规模大,施工范围宽、政策性强,建设时间紧迫、任务繁重、影响深远,对建筑市场监管和服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加强灾后恢复重建建筑市场监管的重要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弘扬伟大的抗震救灾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科学,生命至上,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依法加强建筑市场监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灾后恢复重建实际,对原有建筑市场监管的制度、办法、措施等进行分析研究,对其中不适应灾后恢复重建要求的,应依法予以调整和改进。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服务为先;督促与指导并举,指导在前。把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与开展行政效能建设结合起来,创新监管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健全服务体系,分析研究建筑市场的新情况、新特点,及时发现和解决重建项目施工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确保建筑市场正常秩序,确保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进行。 二、按照职能分工落实监管责任 各地震灾区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重建工程项目的组织和领导。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做好项目建设的协调和服务,积极指导和帮助地震灾区政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相关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对灾后恢复重建建筑市场的监管职责,针对重建项目建设的不同模式,区别情况,依法对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市场行为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切实维护灾后恢复重建建筑市场秩序。 各地重建项目中属于对口支援省(市)出资,委托受援地组织建设的工程项目,由受援地政府组织实施并对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对口支援省(市)全额出资的工程项目,可由援建省(市)负责组织建设并对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对口支援省(市)非全额出资的工程项目,由受援地政府组织建设并对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港澳台地区或境外机构组织援助并委托受援地政府组织建设的工程项目,由受援地政府组织实施并对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港澳台地区或境外机构组织全额出资并组织建设的项目,可由出资方自行确定承建企业,受援地政府负责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 三、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建设程序 灾后恢复重建工程必须按照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实施,严格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指导,认真落实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招标投标、合同管理、施工许可、工程建设监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制度,以健全的制度规范建筑市场行为。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针对灾后恢复重建实际,进一步加强对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管理。严格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8〕21号)及其配套规定,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新颁布的抗震设防规定和工程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商品交易市场、酒店、餐馆、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必须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加强对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审查,并把抗震设防审查作为重要内容,切实把好质量关。 要严格实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制度。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要严格按照国家抗震设防标准建设。对超限高度建筑工程、生命线工程、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要重点审查,凡达不到规范规定的,不得开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