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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川府发[2008]36号
【颁布时间】 2008-10-20
【实施时间】 2008-10-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99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等有关规定加强重建工程的施工许可证管理。根据灾后恢复重建的实际情况,建设单位在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和质量安全监督委托书后,建设主管部门应先行办理施工许可证。
  
  要全面实行合同备案制度,加强对中标后违法分包、转包和不履行合同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分包和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责任主体单位依法给予处理。要强化合同管理,严肃查处任意进行合同变更、不合理增加合同条款、拖欠支付工程款、拖延竣工结算等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
  
  建筑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及合同约定,科学组织,严格管理,精心施工,高质量按期完成项目建设。监理企业要针对灾后恢复重建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标准规范实施监理。
  
  四、严格实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现行规范和标准,强化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严格把好工程选址、设计和建设(包括材料、工艺、施工)等环节。认真执行工程监理制、招投标制等制度,坚决遏制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等行为,进一步完善和严格执行禁止和处罚规定。对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试件,均应实行有见证取样检测。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强制性标准施工,选用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并对施工质量负责。要积极采用国家规定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和建筑业十项新技术,以先进科技保证工程质量。大力推行绿色施工,合理推广和利用建筑废弃物。
  
  要加强农房建设的质量安全技术指导和监督,建立质量安全流动抽查与定点监督检查制度。各镇、乡均应确定农房建设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自建农房的质量安全指导。对农房重建相对集中、建房户较多的农村居民聚居点,鼓励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以及具有砌筑、木工作业分包资质且技术力量强的劳务企业参与农房恢复重建。对农房重建相对分散的,可分片区指派技术人员到村入户,实地进行质量安全的技术指导。
  
  各地灾后恢复重建工程,包括抗震加固与拆除工程,无论其资金来源方式如何,均应按规定纳入质量安全监督并适时组织工程质量和安全检查。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恢复重建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验收,重点监督查验抗震设防、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情况。工程质量监督技术力量不足的灾区,可商援建省(市)给予技术支持,委托援建省(市)有关部门进行监督。至2011年底前,39个国家认定极重和重灾县(市、区)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一律免收,实施质量监督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要加强重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的监督检查。对灾区城镇受损房屋的建筑安全鉴定、修复、加固和拆除,要及时指导,加强监督管理。凡是拆除、加固工程的施工组织,要认真做好隔离防护措施。要指导和督促建筑业企业加强操作人员的施工安全教育和防震常识培训,尤其要加强对农民工的培训,着力提高施工队伍素质,严防各类建筑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加强市场准入的审查和监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恢复重建工程承发包行为的监管,严格市场准入许可。灾后恢复重建工程必须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勘察、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监理等企业只能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和等级规定内承接业务,严禁无证、越级、挂靠或接受挂靠承接工程。
  
  要严把建筑材料关,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对列入实施政府价格临时干预的建筑材料,物价部门要加大价格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质监部门要加强建材产品生产环节质量监管;工商部门要加强建筑材料和产品流通市场的质量监管;建设部门要加强进入施工现场建筑材料和产品的抽样检测、见证取样质量监督;商务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积极配合工商等部门抓好建材市场秩序治理。
  
  要积极做好对口支援省(市)建筑业企业入川参与恢复重建工作的协调服务,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让其尽快了解和熟悉当地气候、地理、地质、环境等情况,提前制定和落实相关质量管理和安全防范的制度措施。对口援建省(市)负责组织建设的工程项目,承担其勘察、设计、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的省外建设类企业凭中标通知书或承包合同以及企业相关证照,可直接到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同时要充分利用“灾后恢复重建建筑劳务平台”,向省外企业推荐和提供建筑劳务,为我省建筑劳务特别是灾区农民工创造更多就业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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