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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增进相互了解和促进交流,根据1981年4月29日签订的两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于1998年6月26日在堪培拉召开了中澳联合文化委员会会议。 前言 双方认识到文化交流的重要性,这种交流从广义上说是充实、丰富和加强中澳关系的重要途径。双方认为自17年前两国签订文化协定以来,双边关系有了很大的发展。双方承认执行计划是衡量过去两年中文化交流活动的重要标准,而且,双方可以据此为今后两年的交流项目和重大活动提出意向性日程。 双方满意地注意到1996年和1997年两国在艺术、教育、图书馆和出版、传媒、体育及自然和社会科学方面所进行的广泛交流,并且对两国人民在1998年和1999年为更好地完成执行计划所作出的努力表示赞赏。双方注意到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和澳中理事会在促进友好交流活动方面以及两国友好省州、友好城市在开展广泛的交流活动方面作出了可贵贡献。双方认识到这种广泛的双边正式安排为推动本执行计划的实施起到了重要作用。 双方认识到充足的财力和机构的支持是在各自国家开展广泛的交流活动的重要保证,因此,双方鼓励那些对文化交流有兴趣的机构为此提供更多的支持。双方同意本计划中列出的所有项目由有关机构具体商谈,经费问题由各方负责协商解决。双方愿意为更好地开展这类交流活动发挥推动和促进作用。 中澳联合文化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回顾了第八个文化交流执行计划中所包括的交流项目(见附件一)。委员会对拟议中的1998年和1999年的交流项目表示支持(见附件二),这些交流项目将有助于巩固中澳关系。 一、文化艺术 (一)双方希望在适当的时候进行部长级互访。 (二)双方鼓励互派表演艺术团到对方国家访问演出。 (三)双方鼓励互派视觉艺术展览到对方国家展出。 (四)双方鼓励互派音乐、舞蹈、戏剧、文学、绘画、雕塑、工艺美术及摄影方面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到对方国家短期留驻、访问、讲学、演出和举办展览。 (五)双方鼓励增加文化产业发展的机会。 二、图书馆和出版 (一)双方鼓励两国出版物的交换和图书馆专业人员间的交流。 (二)双方鼓励两国出版商进行交流与合作。 (三)双方鼓励两国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有关机构之间交换图书、出版物和信息资料。 三、广播、新闻、电影、电视 (一)双方鼓励加强在广播、电影和电视领域的合作。 (二)双方鼓励新闻工作者和新闻机构间的交流和互访。 四、教育 双方满意地注意到教育领域的各个方面,尤其是高等教育间的交流合作协议不断增多,双方鼓励这些交流合作的深入发展。 五、体育 双方鼓励在体育的各个方面,包括体育医学和体育科学方面进行交流与合作。 六、社会科学 双方鼓励两国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机构进行交流。 七、其它交流 双方鼓励和推动友好省州、友好城市之间及非政府组织之间为进一步发展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而扩大文化、教育、科学、技术、青年、传媒和体育的交流。 八、中澳联合文化委员会 中澳联合文化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0年在北京举行。 本计划于1998年6月26日在堪培拉签字,一式两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澳大利亚政府 代表 代表 徐文伯 金·琼斯 (签字) (签字) 附件一: 回顾1996~1997年已执行的交流项目 一、文化艺术 1.1文化官员往来 (1)应澳大利亚澳中理事会邀请,文化部对外文化联络局局长孙维学率中国文化官员代表团于1996年2月访澳; (2)应文化部对外文化联络局邀请,澳大利亚文化代表团于1996年2月访华,并商签两国政府1996~1997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 (3)应文化部邀请,澳大利亚艺术委员会代表团于1996年9月访华; (4)1997年4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丁关根率团访澳,并与澳大利亚通讯艺术部和国家电影音像档案馆会谈; (5)应澳大利亚澳中理事会邀请,文化部对外文化联络局副局长丁伟率中国文化官员代表团于1997年5月访澳; (6)应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邀请,澳大利亚澳中理事会代表团1997年11月访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