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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巴政办字[2008]212号
【颁布时间】 2008-10-17
【实施时间】 2008-10-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03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河城区市容综合治理百日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苏平静临河区交警大队大队长
  
  高建荣临河区商务局局长
  
  安子江临河区市政维护处主任
  
  王志强临河区交通局局长
  
  张喜良临河区卫生监督所所长
  
  张春智临河区爱卫办主任
  
  各办事处主任
  
  ㈡围绕目标任务,明确各单位职责分工,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成效
  
  市、区执法局:
  
  1、行使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2、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一是对门前四包实施全程管理;二是清理整顿主次干道沿街叫卖、流动商贩、店外经营、倚门销售行为;三是查处主次干道两侧餐饮业、美容业等产生的污水乱倒行为;四是对城市“牛皮癣”进行清洗覆盖。
  
  3、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按照《城乡规划法》严格监管大型公建和民建项目。
  
  4、加强环境保护管理。严肃处理城市集中区焚烧有毒有害物质、建筑施工噪音等行为。
  
  5、划定非机动车辆停车位,对自行车、摩托车、三轮车停放进行严格管理。
  
  6、整顿街道门牌字号、户外广告。
  
  7、规范公交车车体广告。
  
  8、规范管理进城畜力车。
  
  9、协调、联系各成员单位完成百日会战工作任务。
  
  市、区建设部门:
  
  1、加强对建筑施工场地文明施工的检查管理工作,严格管理施工现场的卫生及安全工作。
  
  2、加强市政建设施工现场管理,及时清除市政建设施工后的基建废土。
  
  3、按时按要求完成临河城区街景亮化工作。
  
  4、解决主干道两侧商业网点下水改造工程。
  
  5、会同规划、房管、城管执法部门拆除大型公建的尾留工程。
  
  市、区交警部门:
  
  1、负责对城区各主次干道机动车辆乱停乱放、随意调头、随处候客、非法载客、不按规定行车线路行驶等不遵守交通秩序的行为进行集中治理整顿。
  
  2、有条件的路段要设置停车位置。
  
  3、配合市政、城管执法部门查处超重、占道经营、散装运输等违反城市管理要求的机动车辆。
  
  4、清理整顿车行道、人行道乱停乱放的机动车辆。
  
  市、区公安局:
  
  1、侦破、打击、处理违法办证行为及喷涂、张贴办证广告者。
  
  2、严厉打击各种破坏、盗窃、收购各类公用设施行为。
  
  3、严厉惩处城市管理执法过程中妨碍执行公务的暴力抗法行为。
  
  4、组织专门力量加强配合城管执法部门实施城市管理工作。
  
  市、区交通、运管部门:
  
  1、负责停车场(点)的选址、建设以及卫生保洁、停车场内各类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和整顿工作。停车场的设置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不符合城市管理要求的全部取缔。要在各类停车场设置标志。
  
  2、所管理的广场和停车场及其周边不得安置任何摊点,已安置的摊点要坚决清理取缔。
  
  3、负责城市出口停车场地的秩序、卫生管理。
  
  4、对公交车辆进行行业管理。
  
  5、清理育红街、光明街、庆丰街上不具备条件的修车、洗车、售车网点。
  
  市规划部门:
  
  1、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包括大型户外广告的审批)。
  
  2、负责便民市场、煤炭、砂石料和废品市场的规划工作。
  
  3、负责对违章建设行为进行鉴定。
  
  市新区建设办(市城投公司):
  
  1、加快新区道路、管网、水系、绿带建设,及时清理施工现场。
  
  2、加强商业广告的运作,会同城管部门清理整顿现有的无证、破损的商业广告。
  
  市、区房管局:
  
  配合建委、规划等部门清理整顿完工工程项目未拆迁的建筑物。凡未完成拆除的不予办理房产手续。
  
  市、区工商局:
  
  1、对便民市场、临时市场内的秩序进行管理,并配合有关部门对市场卫生进行管理。
  
  2、配合有关部门整顿主次干道两侧临街的修理、加工、制作、洗车行业,对不具备经营条件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为其核发营业执照,该取缔的取缔。
  
  3、严格控制主次干道两侧临街开设店铺及住宅楼、商住混合楼经营餐饮业、娱乐业的审批发证,凡不具备室内排水设施、卫生设施的,工商局不予办理有关证照,已开设的要采取措施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予以取缔。
  
  4、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取缔无照经营的煤炭市场、废品回收点、砂石料市场和主次干道两侧无照经营的1068户商业门点。
  
  市、区环保部门:
  
  1、严把审批关。凡从事餐饮、娱乐、服务业的,必须严把环保第一审批关。
  
  2、对现有在住宅楼、商住混合楼经营餐饮业、娱乐业和供热企业等产生油烟、异味、粉尘、噪声、振动等严重扰民行为要严查严管,限期整改,完不成治理任务的限期搬迁或取缔。
  
  3、在主次干道两侧临街开设饭店、娱乐场所、美容美发等不具备室内排水设施的,环保局不予办理有关证照,已开设的要采取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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