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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龙岩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龙政综[2008]294号
【颁布时间】 2008-10-14
【实施时间】 2008-10-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07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商标品牌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三)行业协会充分发挥作用。要发挥有关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在商标培育、宣传、保护、服务以及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等方面的作用,建立和完善发展商标品牌的社会化服务体系。积极推进商标授权经营制度试点,探索对成规模商品批发零售市场进行商标监管的办法,加强商标代理市场的监管,规范代理行为,促进公平竞争。
  
  (四)政府实施扶持奖励措施。根据《中共龙岩市委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品牌带动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首次获得省著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首次获得市知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同级财政各承担50%。企业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后的3年内,以获牌前一年的计税利润为基数,按企业每年新增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0%的标准,由当地受益财政给予资金补助;对在龙岩新设立总部或建立生产基地的驰名、著名商标等国内外品牌企业,按我市企业首次创品牌的奖励政策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的在《闽西日报》、龙岩电视台等四类新闻媒体开展广告宣传的,广告费给予50%优惠。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企业在土地、电力、用水等资源要素保障方面给予倾斜,在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科研立项等方面优先扶持,并积极帮助申请国家各类政策性资金补助。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其缴交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依法实行先征后返,并免收土地管理费。通过各级各部门的支持、服务,鼓励企业科技创新、产品开发、资本运营,增强发展商标品牌的能力,建立灵活有效的运作机制,确立企业商标资产在市场竞争中的战略地位。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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