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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颁布时间】 1992-04-03
【实施时间】 1992-04-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1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兴建长江三峡工程的决议

[接上页]
一九九二年三月十六日
  
  
关于提请审议兴建长江三峡工程议案的说明
  国务院副总理邹家华

  
  (一九九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各位代表: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就《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兴建长江三峡工程的议案》作如下说明。
  
  一、三峡工程的审查过程
  
  三峡工程规模巨大,影响深远,国务院对兴建三峡工程历来采取既积极又慎重的方针。从五十年代开始,在毛泽东、周恩来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和其他中央领导同志的直接关怀下,有关部门和广大科技人员进行了大量的勘测、科研、设计和试验工作。一九八四年,国务院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后,曾原则批准三峡工程(正常蓄水位一百五十米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此后,有关部门、地方和社会各界人士,本着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精神,提出了各种有益的意见和建议。党中央和国务院对此十分重视,为了使工程决策更加科学、民主和稳妥,要求原水利电力部在广泛征求意见、深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重新提出三峡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一九八六年原水利电力部组织全国各方面专家四百一十二人,分十四个专题进行论证。同时,国家科委配合论证,组织全国三百多个单位、三千二百多名科技人员对四十五个专题进行科技攻关,取得了四百多项科研成果。经过近三年的努力,十四个专家组陆续完成了专题论证报告。一九八九年,长江水利委员会根据论证成果重新编制了三峡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近四十年来,三峡工程的论证工作不仅有大批的专家和各界人士参加,而且已超过一般论证工作的内容,进行了大量的科研、试验工作,使工程论证尽可能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国务院于一九九O年七月在听取了重新论证的情况汇报和各方面的意见后,决定成立国务院三峡工程审查委员会,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
  
  国务院三峡工程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工作,采取先分十个专题进行预审,然后再由审查委员会集中审查的办法,明确要认真地研究各方面提出的一些疑点、难点和不同意的意见,并作为这次审查工作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力求使审查得出客观、科学、公正的结论。十个预审组共聘请了一百六十三位专家,其中过去未参加过三峡工程论证工作的占百分之六十二,现任各有关部门行政、技术职务的占百分之七十三。各预审组进行了实地考察,召开了预审会议,于一九九一年五月都提出了预审意见。一九九一年七月九日至十二日,审查委员会召开第二次会议,听取了十个预审组的预审意见。委员们本着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精神,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和审议,一致认为三峡工程的前期工作规模之大,时间之长,研究和论证程度之深,在国内外是少见的。它是成千上万的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长期不辞辛苦、埋头实干的结晶,也是发扬民主,听取不同意见,反复论证的结果。审查委员会认为,无论赞成的、疑问的或者不同意的意见,都是为了如何更好地解决长江中下游的防洪和治理,都是从对国家和人民负责出发的。这些意见对增加论证深度、改进论证工作以及完善论证结果都起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对待所有意见都应采取博收其长、吸取合理部分的态度,而不应采取排斥对立的态度。因此,在论证、审查中,对有关部门、地方和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采纳了许多有益的意见。审查委员会一致认为,在重新论证基础上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其研究深度已经满足可行性研究阶段的要求,可以作为国家决策的依据。一九九一年八月三日,审查委员会召开最后一次全体会议,一致通过了对长江三峡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意见,认为三峡工程建设是必要的,技术是可行的,经济是合理的。建议国务院及早决策兴建三峡工程,提请全国人大审议。
  
  一九九二年一月十七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认真审议了审查委员会对三峡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意见,同意兴建三峡工程,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二、关于兴建长江三峡工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解决长江中下游的防洪问题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采取综合治理措施
  
  长江是我国最大的河流,全长六千三百公里,流域面积一百八十万平方公里,约占全国陆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九,养育了全国三分之一的人口。长江流域的水资源十分丰富,总量占全国的三分之一,水力资源可开发量占全国的百分之五十三,内河航运里程占全国的百分之七十。流域内气候适宜,物产丰富,工农业总产值占全国的百分之四十,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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