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颁布时间】 1992-04-03
【实施时间】 1992-04-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1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兴建长江三峡工程的决议

[接上页]

  考虑到三峡工程规模巨大,需要资金量多,因此,正式开工建设的时间,还要根据国民经济实际情况和国家财力物力的可能来确定。
  
  六、关于水库移民、生态环境和人防问题
  
  (一)水库移民是大家十分关心的问题
  
  三峡水库移民,量大面广,据一九八五年统计,淹没区人口七十二万五千五百人,淹没耕地三十五万六千九百亩,涉及川鄂两省十九个县(市)。安置区经济不发达,土地资源有限,移民安置又涉及社会、经济以及生态与环境问题,这是兴建三峡工程中一个关键的和困难的问题。中央和地方对此都十分重视,社会各界也很关注。
  
  为探索解决三峡水库移民安置的途径,一九八五年国务院决定在三峡库区进行开发性移民试点工作,改变过去一次性赔偿的办法,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六年多来,川鄂两省有关县、市进行了开发性移民试点工作,对农村移民安置、城镇及工厂搬迁和人才培训等方面作了探索,受到了库区领导干部与群众的欢迎和支持。试点经验表明,开发性移民大大优越于过去的赔偿性移民,利用移民计划的投资,作为发展当地经济的资金,合理地开发利用当地的资源,积极发展第一、二、三产业,努力拓展移民环境容量,同时安置好移民,使移民的生产和生活得到较好的安排。试点的成功,大大增强了各级领导做好移民工作的信心。
  
  从目前的情况看,做好移民安置工作,也还有一些有利因素:一是百分之五十四以上的城镇居民,基本上可从事原来的职业,农村移民的数量不到总数的一半;二是农村移民和被淹的土地,分散在库区周边二千公里的范围内,淹没土地占有关县市的比重小,没有一个乡全淹,库区资源较丰富,生产门路较多,大多数移民可以就近后靠安置;三是全国的支持。即使如此,由于三峡工程移民安置量大,任务十分艰巨,对存在的问题要有充分估计,因此,切不可有任何松懈。要搞好三峡工程移民安置,必须继续认真贯彻中央确定的开发性移民方针,做好移民安置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强管理,加强领导。国务院已成立三峡工程移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部署移民试点的各项工作。当前要继续做好扩大移民试点的工作,使得试点地区移民的生产和生活得到合理稳定的安排,并严格控制库区淹没线以下的基本建设和人口增长。
  
  (二)生态与环境问题
  
  国家对三峡工程的生态与环境问题极为重视,从五十年代开始就组织力量进行研究。八十年代以来,研究工作更加广泛、深入,并列入了国家“七五”科技攻关计划。最近,有关部门编制的《三峡水利枢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已通过了主管部门的预审和国家环保局的终审。
  
  三峡工程建设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既有有利的方面,也有不利的方面。有利的影响主要有:可以有效地减少洪水灾害对中下游地区生态与环境的破坏,减缓洞庭湖的淤积和萎缩;增加中、下游枯水期流量,改善大坝下游枯水期水质,并可为南水北调提供水源条件;与火电相比,可减少大量废气、废水、废渣对环境的污染。
  
  不利影响主要在库区,如水库淹没、移民和城镇迁建,若处理不当,会加剧库区原已紧张的人土矛盾,可能产生新的水土流失;泥沙淤积对库尾会有影响;库区部分水域水质污染会加重;部分文物古迹被淹没,三峡自然景观会受到一定影响;对水生生物和珍稀物种也会有影响等。
  
  三峡工程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广泛而深远,本着对人民负责和对子孙后代负责的精神,对不利影响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要采取得力措施将其降低到最小程度。结合三峡工程的建设,必须认真做好包括上游水土保持以及城乡建设、移民安置、资源开发、水质保护、环境整治等在内的库区综合规划;库区新建项目要选无污染或少污染的产业,必须切实执行在审核项目的同时也要审核环保的制度;积极治理老污染源;建立生态与环境监测网络,对生态环境实行监测、管理和研究;要制定三峡库区的环境保护办法;对文物古迹要尽可能搬迁和保护。各方面要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以保证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
  
  (三)人防问题
  
  战时三峡工程大坝的安全问题,从五十年代起就进行了大量试验研究。三峡水库下游有二十公里长的峡谷河段,对溃坝洪水起约束、缓冲和消减作用,有利于减轻洪灾损失。在大坝遭突然袭击严重破坏的情况下,据溃坝模型试验,溃坝洪灾对坝下游局部地区造成的损失是严重的,但由于狭长峡谷所产生的缓冲作用,可以减轻危害,不致造成荆江两岸发生毁灭性灾害。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