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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重新修订的《中央各部门归口分工接待群众来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中央各部门归口分工接待群众来访办法 近几年来,中央和国家机关的一些机构作了较大调整,业务范围有了变化,有必要对中共中央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各部门归口分工接待群众来访办法》(中办发[1985]8号)作相应的修改。 根据“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接待群众来访工作,应按来访人反映问题的性质和所属系统分别由中央各部门承担,中央各部门都要认真接待来访群众,对其中所反映的问题不属本部门处理范围的,应按业务分工,与有关部门联系,并负责将其介绍到有关部门,对涉及几个部门的问题,主办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处理。中央各部门归口分工接待群众来访的具体办法如下: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中央军委办公厅总政治部办公厅信访处分别接谈要求见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同志的来访群众。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对来访群众进行初谈、登记,根据“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按来访人反映问题的性质或所属系统分别介绍到中央各有关部门接谈处理;负责处理无口可归的案件,协调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跨部门的重大疑难案件,对归口各部门案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向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及有关部门、地方领导报告或通报群众来访反映的重要问题或动态。 人民群众对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过的宪法、法律、决议提出意见或建议,对于反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宪法和法律问题的来访,对于反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问题的来访,对于反映各级人大及人大代表违反宪法和法律问题的来访,对于不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处理的案件的来访,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接谈、协调处理。 凡属反映军队系统问题的群众来访,按所反映问题的性质,分别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接谈处理,处理有困难时,由中央军委办公厅总政治部办公厅信访处协调处理。 二、凡属对党员或党组织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的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接谈处理。凡属党员党籍、党龄的审查处理,中央管理干部的使用及党政领导机关领导班子调整等方面的问题,由中共中央组织部接谈处理。 三、不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处理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申诉,以及依法应由法院受理的有关告诉的来访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接谈处理。 对已撤销原判宣告无罪和免予刑事处分人员的善后处理问题,判决前是国家职工的,按来访人员原工作单位所属系统,由中央有关部门接谈处理;判决前不是国家职工的以及无家可归人员,由最高人民法院接待,交地方法院会同当地政府处理。 四、对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对不服逮捕、公诉或免予起诉,对检举、控告贪污、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渎职等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犯罪案件,对反映检察机关和干警违法乱纪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接谈处理。 五、检举、揭发反革命活动、刑事犯罪和治安问题,反映公安干警违法乱纪问题和交通事故、户口管理、因私出入境问题,不服拘留、收容审查、劳动教养、治安管理处罚,以及依法应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其他问题,由公安部接谈处理。 六、控告司法行政系统干部、职工的违法乱纪问题,反映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成员在调解民间纠纷中违法乱纪问题,有关劳改、劳教人员因工致伤、致残的处理,劳改人员刑满释放和劳教人员期满解教后要求留场(厂)就业、转工或安置去向的联系问题,宽释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上人员要求退休、回原籍问题和原国民党县团以下人员宽释后安置等问题,由司法部接谈处理。 有关律师业务和公证业务方面的问题,由司法部接谈处理。 七、检举、控告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国营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违反政纪行为的问题,由监察部接谈处理。 八、有关烈军属、残废军人、军队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的优抚安置、补发证件,城镇盲聋哑人、残疾人员的生活安置,城乡救灾,城市居民和农村群众的社会救济,已经安置的退职、精简下放职工要求解决生活困难,城镇中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的收养,不服农村划定的阶级成份以及行政区划纠纷等问题,由民政部接谈处理。 |